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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者的权利与国家权力

  流浪的原因虽然存在个体差异,但在中国绝大多数是基于经济生活的困境。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在社会资源的总量处于恒定不变的情况下,一些人占有较多的资源就意味着另一部分人占有的资源更少,富人财富的增长来源于对“穷人食粮”的呑噬。因而,富裕者就必须救济每个有可能基于资源占有上的劣势而可能失去生存机会的成员。而且这种救济行动并不能被视为是在做好事,而是富裕阶层神圣不可侵犯的债务。[16]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基督教的世界里,“人们认为穷人是为了富人而生存在世上的,富人只是通过履行规定的施舍责任而找到获救的道路。”[17]而在我们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往往通过施舍来“积德”以获得自己良心的慰籍。因此,作为国家权力必须满足人们的这一心理需求,通过从富裕阶层中征税以用于对贫困阶层的生活救助,而不是相反,倒行逆施地违反社会心理而对流浪乞讨群体进行野蛮的驱赶和打击。本文材料一的事例所反映的问题即在于此。
  当然,乐观的人也许坚信,地球资源并非恒定的,它随着人类的努力会朝着无限性的方向增长。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在追求资源的行动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因为个体能力和努力的差异所导致的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就是可欲的和公正的。富裕阶层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对贫困阶层进行援助。国家权力只是守夜人角色。它不能劫贫济富,同样也不能打富济贫。自由主义者至多承认对因身体不健全而缺乏劳动能力的穷人予以公共救济,而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穷人则要求必须通过工作以求生存,认为对后者的救济无疑会助长懒惰和无赖。当然,对于后者,如果社会能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并且该工作能为其提供维持其有尊严的生活,执意要选择流浪和乞毕竟不多。即使作出这种有违定居性本性的选择也只是其生活方式的选择,国家虽然没有义务给予救济,但也不得强行禁止与驱赶,以干涉社会大众为满足同情心的心理需求而作出的自愿施舍行为。而这并不违反自由主义者的观点,[18]其前提是,国家已经为其提供了适当的工作机会。早在1793年,法国的国民公会就通过了法律,规定:“社会必须为不幸的市民提供生存的机会:或向其提供工作,或保障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拥有生存的手段。”[19]须知,饥饿、寒冷、疾病和贫穷本身就是自由的敌人。因为没有这种最低标准的保障,那些宝贵的自由就不可能实现或者充分享有。[20]
  但是,在中国今天的社会现实中,国家既没有对对因身体不健全而缺乏劳动能力的穷人予以充分的救济,也没有对有劳动能力的穷人提供充分工作的机会。前者,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并不充分且不普及。后者,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沦为城市的边缘群体,没有工作,或者虽然有工作却不能获得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收入,甚至虽有工作却可能拿不到工资而白白付出。因此,现阶段我国流浪和乞讨现象的广泛存在其实是在向社会发出预警,即:国家没有向这一部分人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和工资保障,或者国家未能向这一部分缺乏劳动能力者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以维持其基本尊严的生活。因而,这部分人群在生存压力下才不得已作出了放弃自己的尊严而选择过这样一种屈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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