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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内容控制——以对保险约款违反任意性规范的特别控制为中心

  六、代结语:立法建议保险的功能在于免除个人经济生活的忧虑,进而实现社会稳定与进步。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消费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多利用契约自由之名,行危害保险消费者之实。在顺应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潮流下,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予以内容控制成为现代各国和地区保险立法上的一个方向。针对保险人违背保险法上任意性规范实施不利于保险消费者的契约行为,相关立法的目的首先在于规制该合同中的不当排除任意性规范的条款。针对保险人可能实施规避保险合同法上任意性规范的行为,各国和地区保险法上皆有一种特别控制条款予以规制,从而使得任意性规范具有“强制性”。但这一条款却为我国保险法立法者所忽略,相较于国外之先进立法实践,《保险法》的滞后已不容忽视。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我们应以正在进行中的《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为契机,顺应时代潮流,充分借鉴他人立法经验,确立保险合同之内容控制原则,以健全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为此,试拟条文如下:
  第××条 本法的规定,如果不是更有利于投保人,则不得变更。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利于投保人的条款,将被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代替。前项之变更如违背保险制度之本旨,即使有利于被保险人,亦不得变更。
  
【注释】①参见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7页。 
  ②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281页。 
  ③④⑤⑥⑩○13○32○33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1页,第591页,第794页,第62-63页,第79页,第44页,第44页,第784-785页。 
  ⑦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9页。 
  ⑧○12○26参见詹森林:《定型化约款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规范》,《法学专刊》第158期。 
  ⑨参见林益山:《消费者保护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80页。 
  ○11○24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第51页。 
  ○1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3页。 
  ○15○17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第37页。 
  ○16参见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18○29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第98页。 
  ○19○22莱因哈德·齐默曼等:《欧洲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丁广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3页,第481页。 
  ○20○21○27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第143页,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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