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权纠纷的类型
《
物权法》实施以后,究竟可以发生哪些类型的物权纠纷?我认为可以分成以下五种基本类型的物权纠纷。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内部纠纷
物权法律关系内部纠纷也叫物权的相对性纠纷。除了单一主体的所有权外,其它的物权法律关系中,都有可能发生物权法律关系的内部纠纷。例如:共有权内部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部纠纷、用益物权人与用益财产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和担保物权人和担保财产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
(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外部纠纷
物权法律关系的外部纠纷也叫物权的绝对性纠纷,是物权权利人与其义务人之间的纠纷。包括权属发生争议的确权纠纷,物权行使受到妨害的排除妨害纠纷,权利受到侵害的返还原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
我介绍一个确权纠纷的案例。
内蒙古有挨在一起的甲、乙、丙三个村庄,在一九六几年的洪水中,三个村庄的土地都被淹没了,村里人被安全转移了。洪水退后,土地都变成了沙地,无法种植,也就没有人管了,国家另行划拨土地进行安置。第二年开始,甲村每年都在沙地上种植红柳,自洪水退后到产生纠纷时,他们已经种了21年。这些沙地都被种上了红柳,形成了红柳林,土质改良。这时,国家要征收这一片红柳林作为商品粮基地。征地的补偿费应该给谁?产生了纠纷。甲村认为红柳都是他们种的,所以补偿费自然都应该给甲村。乙村和丙村则主张按三个村原有的土地面积取得补偿费。甲村要求确权,因为农业部有规定,一个集体组织对一个无主的农村土地连续耕种20年以上的,可以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就组织专家对红柳的根进行年轮的鉴定。几经周折,找到了两棵有21年树龄的红柳,确立了甲村对这一片土地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典型的确权案件。
(三)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既不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内部关系,也不是外部关系,而是发生在相对的权利人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了六种相邻关系,包括用水排水、相邻土地的通行、相邻土地的利用、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污染、相邻防险等,这就是相邻关系的类型。对于《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相邻关系,按照第
85条规定,应当适用民事习惯判决。例如越界的枝桠根系的问题,这种情况就应当按照习惯或者法理处理。下面的这个案例最有说服力:
两户农民是邻居,一户农民家院子里有一棵一百多年的大树,树每年都在长,这棵树的根系就越过围墙跑到邻居家院子里了,一直延伸到邻居家房屋底下,把墙壁、炕台都拱裂了,严重影响了邻居家的正常生活。于是,这个农民要求其邻居砍掉这棵树,或者把伸入自家院内的根系砍断,对方却认为自家的是古树,只能保护,不能砍,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这就是越界枝桠和根系的相邻关系,其规则是:(1)如果越界的枝桠和根系对对方生活没有造成严重妨害的,对方要容忍;(2)如果已经造成了严重妨害,则要刈除,即把这部分枝桠、根系砍断;(3)如果已经造成了损害,则要进行赔偿。还有越界的果实的权属问题。(1)越界枝桠上的果实,长在树木上的,肯定是归果树的所有人所有。(2)由于自然力而掉在土地上的果实,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所有。这样的规则特别是后一个规则好像有问题,这是由于处理权属争议、易于解决纠纷的角度作出的规则,因此,看似没有任何道理,却就容易解决纠纷,同时也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四)物权变动的纠纷
物权变动纠纷,就是物权在变动中,即不动产登记或者在动产交付中发生的纠纷。比如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纠纷,有异议登记纠纷、错误登记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等。即使是在动产交付中的观念交付中,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交付也是比较容易产生物权纠纷。
(五)占有的纠纷
《
物权法》对占有规定得很简单,只规定了一些基本的东西。在占有发生纠纷时,有返还原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
以上是物权纠纷的基本类型。所有的物权纠纷,大概都不能离开这五种基本类型。但是,具体的物权纠纷可能还有很多具体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将物权纠纷按照这样的五种基本类型进行深入的研究,分门别类地列出具体的物权纠纷种类,并且相应地制定出物权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物权法》的规定和对物权纠纷类型的研究,尽快补充规定关于物权纠纷的案由。各级法院也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2007年10月1日《
物权法》生效后,法院会面临更多的物权纠纷。
附:问题解答
1.问:甲搭乘乙的汽车出外执行公司的任务,结果乙车与丙车发生碰撞。乙车负全责,问甲是否可以同时请求乙和公司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答:这个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问题。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对这一条的理解有分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解释,受害人可以请求两个赔偿。而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认为,绝对不能请求两个赔偿,只能请求一个赔偿,即要么请求工伤保险,要么请求第三人赔偿。他认为一个人如果可以请求两个赔偿,而且都可以实现的话,这是不公平的。人大法工委在起草民商法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有疑惑。我个人是支持最高法院的这个思路的。两个赔偿是可以的。因为工伤保险是自己花钱买的,而第三人造成我的损害,他当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3月份,我到最高法院参加讨论了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的批复。批复是讲,一个人有一个医疗保险,同时去医院看病的时候,医院的行为又构成医疗事故,这时可不可以在请求医疗保险的同时还请求医院的医疗事故赔偿呢?最高法院研究室的态度是支持的,说要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12条采取同一个立场。那天参与讨论的多数人也是支持这种意见的。
2.问:业主购买了一个新建成的小区的住宅的二楼,装修时物业管理公司禁止他安装防盗网,请问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禁止他安装防盗网吗?
答:我认为,如果一个小区里面的房子都装上防盗网的话,那这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威信就太差了,说明物业都管不了安全的问题。那住小区跟住外面的房子就没有区别了。问题是,小区物业不让我装防盗网,要是丢了东西,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不是有责任呢?这时要看小区物业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就应该赔偿,如果没有过错就不应该赔偿。到底该不该安装,我个人比较倾向于不安装。
3、问:合同解除权是请求权吗?
答:合同解除权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因为解除权一经行使,就发生解除合同的后果。而不是一个对方履行义务的问题。在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解除合同,法院确认其解除权成立,即可依法解除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