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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物权请求权及物权纠纷的裁判方法

  4.请求权的内容有所区别。
  物权保护请求权中有确权请求权,在侵权请求权中没有确权请求权。除此之外,物权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例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排除妨害请求权,都不存在区别。只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区别在于,物权保护请求权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而后者是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侵害的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就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当然在其他的物权损害中,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举一个案例来说。浙江金华市一个区法院受理的一个案件,有个人姓叶,他家里有一张祖宗的画像,这张画像传到他手里已经有一百几十年的历史了,在他手里也有四、五十年了。画像上的祖宗是周围30多户叶姓人家的共同祖先,每到过年的时候,他们家都要把这张画像挂起来,周围这30多家的人都要来磕头拜谒,祭奠祖先。由于这张画像年代已久,已经很破了,所以他想拿去裱一裱。于是他找到一家装裱店,请老板帮忙裱一下。老板收了这张画之后就搁那了,与太太去旅游了。老板的岳母在家看家,闲不住就打扫卫生,看到一堆破破烂烂的东西,于是就把它卖给收破烂的,同时也把叶先生的那张祖宗画像一块给卖了。老板旅游回来后,把装裱画像这件事给忘了,到了约好取活的那天,叶先生来拿画像,才想起来,让他回家再等几天,弄好了给他打电话。老板赶紧找画,结果怎么找也找不到了,于是问丈母娘有没有看到,老太太说看到了。老板问那画在哪呢?老太太说我把它卖给收破烂的了。找不回来了,怎么办?没办法,于是等叶先生来的时候,老板告诉他,我不在家,我岳母把画卖给收破烂的了,实在对不起,不知道卖给哪个收破烂的了,找不回来了。叶先生说:“那怎么办?那可是我们30多户人家的祖宗啊,你这样就给当成破烂给卖了。”老板说他赔。“赔多少?”“赔几百元。”“几百元?我们家祖宗就值几百元?”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叶先生起诉到法院,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要求除了赔偿画像损失,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这个案件中的画像当然是特定纪念物品,具有重要的人格利益因素。原告主张赔一万元,法官觉得赔偿一万元也不多,就判被告赔一万元。我觉得这案件真的赔少了,当然这不是法官的问题,而是当事人自己保守。
  这个案件就是讲财产损害里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按照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来起诉,精神损害肯定不能赔偿,所以只有按照侵权请求权来起诉的时候,才可以得到这样的赔偿。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物权法》发生效力以后,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依据《物权法》第37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我认为法院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当事人只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证明装裱店的行为具备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才能引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请求赔偿。
  还要说明的是,在物权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当中,两个请求权是不同的,有一部分是竞合的,有一部分是不竞合的。不竞合的时候只能行使特定的请求权。当发生竞合的时候,权利人有个选择权,根据自己利益的原则,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个请求权行使。《物权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起诉赔偿,起诉返还原物,这就涉及到要判断是按照《物权法》请求返还原物,还是按照侵权法返还原物。这两者之间好像区别不是很大,都是要返还原物,但是法律适用的基础不一样。
  5.诉讼时效不同
  《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五种物权保护请求权,都没有规定诉讼时效。而《民法通则》第117条是明确规定侵害物权的请求权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物权保护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意见分歧非常大,一方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方则认为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两方意见僵持不下。后来采取折中的办法,即在《物权法》第三章对诉讼时效就没有做规定。不规定诉讼时效对第一种主张可能有利。我们可以比较一下条文:《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明确规定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而其它的物权请求权的条文都没有提到时效的问题。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物权请求权应当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以,我仍然主张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假设有这样的情况,如果一人租人家的房子租了两年一直没有交租金,出租人也没有来收,此时,如果发生纠纷,法官一般的做法是会从起诉时倒算两年,超过两年的租金就不保护了。那么如果过了两年出租人既不收租金,也没有收回房子,如果按照物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逻辑,是否意味着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出租人的房子就不能收回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嘛!所以,物权请求权我认为原则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它仅仅受占有时效的限制。也有人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应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认为,这种主张是有道理的,在物权保护请求权中,只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才可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以上是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五点区别,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我认为,既然两者保护的内容差不多,就应该比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由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则是一个普遍性的规则,当物权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同时存在时,应当比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规定进行处理。当然,对这两种请求权的关系,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看法。2006年8月,在福州市主办的海峡两岸法律论坛上,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中医和西医的关系,物权请求权是中医,是温和的,不伤经动骨的,侵权请求权是西医,是强烈的,又是打针又是动手术的方法;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完全不同,物权请求权是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的请求权,而侵权请求权就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我认为第二种主张有道理,事实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规定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将不同的请求权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因此,必须面对这个现实,实事求是地确定这两个请求权的关系。我认为,这两个请求权的关系,是人体内在的抵抗力和医疗的关系。物权请求权是自身的免疫力或者抵抗力,而侵权请求权是医疗方法。当一个人感冒时,可以自己选择,可以是靠多喝水、好好休息,靠自身抵抗力能够战胜病毒恢复健康;但是,也可以是靠吃药、打针甚至更为激烈的医疗方法来恢复健康。面对这样的区别,最好的办法就是由权利人自己去选择,行使哪种请求权是最好的,他就选择哪个请求权行使。这也恰好符合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的方法,即一个请求权有两个或以上的法律基础时,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物权法》生效后,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作出司法解释来明确这一点,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来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行使何种请求权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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