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整个《
物权法》体系中,物权请求权的体系可以分成两个系统,即:物权本身的请求权和物权保护的请求权。物权本身包含一些请求权,包括:共有人之间的请求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用益物所有人之间的请求权、担保物权人和担保财产所有人之间的请求权、相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请求权,等等。物权保护的请求权仅仅是其中的一种,是《
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规定的请求权,并不是物权请求权的全部。
(二)物权请求权在民法中的体系
请求权是十九世纪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民法思考方法。它把民法上所有问题通过请求权的办法概括进来,又与程序法中的请求权连接起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任何一个权利人的民事权利,都享有请求权,或者在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后,取得请求权;这些请求权都能够与程序上的请求权相衔接,因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使法院能够管辖、裁判。
经过几年的研究,我把民法上请求权体系分成三个部分,即本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1.本权请求权
本权请求权,就是权利本身就是请求权或者包含有请求权。最典型的本权请求权是债权。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如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甚至侵权之债)本身都是请求权。这是第一种本权请求权。第二种本权请求权,是其他绝对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在亲属关系中的身份权中,有很多这种请求权。比如,依据亲权,子女可以请求父母抚养自己到成年,可以请求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承担抚养费等。还有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权、父母对子女的赡养请求权等。共有权人之间的相互的请求权,等等,都是这种权利本身包含的本权请求权。享有本权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向对方请求履行一定行为或者不作为。这种请求权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作用的。对方当事人也就是请求权人的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以满足权利人的请求。请求权人的义务人在不履行义务,不能满足请求权人的请求时,请求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时,已经是请求权的第二次效力,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权利保护的请求权
当一个民事权利的外部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这个请求权就是权利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的请求权,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就只有《
物权法》第三章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但是我认为还包括身份权保护的请求权、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继承权保护请求权。有的学者认为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请求权。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的系统在法律上还没有完整构建起来,仅仅在《
物权法》第三章中作出了物权保护请求权的规定。
3.侵权请求权
当一个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就构成侵权责任,对于受害人,则成立一个新的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也是用来保护权利的一个外部关系的请求权。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就要考察他是以上述三种请求权体系的何种请求权起诉的,然后就以此请求权作为裁判的基础。本权请求权表现的是权利内部关系,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权利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保护的是绝对权(也包括相对权的外部关系),是权利外部的法律关系。
我们总结一下,物权所包含的请求权,与民法上的请求权的关系是:
第一,物权内部关系的请求权、相邻关系的请求权、物权变动中的请求权,都是本权请求权,是物权中本身包含的请求权。其功能是直接向相对人(包括共有人向共有人、权利人向义务人、相邻人向相邻人,以及向交易的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对方负有履行的义务,以满足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物权保护请求权,就是权利保护请求权,是保护物权不受侵害的救济权。当物权人的权利受到绝对权的义务人的妨害、侵害以及权属发生争议的时候,发生确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当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还可以依据《
民法通则》第
117条规定,权利人产生侵权请求权。这个请求权是一个新生的权利,不是物权本身包含的请求权,亦即物权本身不包含这个请求权。
(三)物权保护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专门加以研究。当一个物权法律关系的内部关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行使本权请求权就可以解决纠纷。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当一个物权权利人受到外部的、作为绝对权的义务人的侵害时,会发生物权保护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之间的竞合。这时候,需要考察权利人行使的是物权保护的请求权还是侵权的请求权。2007年10月1日《
物权法》生效后,这是在《
物权法》适用中必然会出现的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物权权利人认为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向法院起诉时,一定要明确,是依据《
物权法》起诉还是依据《
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法起诉。因为这两个法律都能够保护到他的权利。物权保护的请求权规定在《
物权法》的第三章;侵权请求权规定在《
民法通则》第
117条。
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参照《
合同法》第
122条规定的原则,即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选择的主要依据是两个请求权之间的区别。我认为,物权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之间至少有以下五个区别:
1.权利的性质不同
物权保护请求权是个既有的权利,是物权本身就包含的权利。而侵权请求权是个新生的权利,一定要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才能产生这种请求权。
2.确定的要件不同
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确定,只要具备行使要件就可以了,即只要是具备了权属发生争议、权利行使受到妨害、权利受到侵害这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请求权就可以确定。而侵权请求权的行使则需要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必须证明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这个请求权才能够确定。
3.举证责任不同
由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要件较为简单,因此,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举证责任很轻,只要证明具备行使要件之一,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权利人有利。而侵权保护请求权的举证责任很重,需要证明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特别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很困难,举证责任相当重,对权利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