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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物权请求权及物权纠纷的裁判方法

  (1)共有关系
  当一个所有权是共有的时候,就是共有关系。如果是两个人或者以上的人对某物共有,其外部关系就是这两个权利人与其他所有义务人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绝对权关系。但同时,他们两个或者更多的人之间,就共有物的所有权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这就是物权的内部法律关系。这种内部法律关系相对于外部法律关系而言,更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共同共有的所有人,其中一个人没有经过另一人的同意就对所有权进行了处分,这时就会产生纠纷。这时,各有人之一保护自己的共有的权利,并不适用物权法第三章规定,而是适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典型的问题。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特别复杂的权利,是复合的所有权。通常一个权利就有一个法律关系,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部有一个“4+1”的法律关系:即其内部有4个法律关系,外加一个与物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这4个法律关系分别是:第一个是团体关系,即业主大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第二个是区域所有的关系,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的法律关系,这个专有权与其它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没有区别;第三个是相邻关系,业主不仅是平面意义的相邻,在整个立体空间可能都存在相邻关系,而相邻关系更为复杂;第四个是共有的关系,《物权法》第72条第一款和第7374条都是规定的共有关系,包括道路、绿地和公共设施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四个内部法律关系,每一个法律关系都有可能发生纠纷。这些纠纷适用法律,也不适应《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其请求权的规定,都在第六章中。这些法律关系都具有相对性,因此,都存在相互之间的请求权。另外还有业主和物业的关系,发生纠纷,直接就是债权的请求权。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一个绝对权。但用益物权人和用益物的所有权人之间也具有相对性,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他们之间其实也构成一个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所以,用益物权人和其他义务人在构成外部的物权法律关系以外,其内部,用益物权人和土地所有人之间又存在内部的法律关系,比如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与国家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相对的内部关系,在这些内部关系中,存在请求权,保证权利人行使权利,调整各自的利益关系。
  (4)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也是绝对权。它除了它的外部的物权法律关系外,担保物权人与担保财产所有人也构成内部关系。在他们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整其利益关系的时候,请求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例如,在某一方当事人保管担保财产的时候,没有保管担保财产的当事人就享有担保财产保全请求权,保管财产的一方有毁损灭失担保财产的可能时,对方就可以行使这个保全请求权,保护担保财产。
  这样看来,物权法律关系中除了极少数的单一所有权不具有内部关系外,其它大量的物权都包括有内部法律关系。内部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和权利人之间、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就一定会享有请求权。这个请求权的对方主体,就是具有相对关系的对方当事人,负有满足其请求权的义务。当对方当事人没有满足其请求权,没有履行其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就可以该请求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
  可见,物权内部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是构成大量物权纠纷的基础。这种纠纷可能大大超过依据《物权法》第三章规定所产生的纠纷数量。
  3.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请求权
  相邻关系是相毗邻的不动产物权人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当然不是物权法律关系内部关系,但是,由于物权人和物权人之间具有相对性,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就享有了法律规定的权利,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相邻关系,不相邻则不可能发生这种关系。《物权法》第七章从第86条到第91条规定了六种相邻关系的请求权,而且还不是相邻关系请求权的全部,所以才有《物权法》第85条关于适用习惯裁判相邻关系纠纷的规定。相邻关系请求权人依据这里规定的相邻请求权,可以向相邻关系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以保证自己的权利行使,满足自己的需要。当相邻人不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的时候,就可以行使请求权向法院起诉。这是一种物权权利人与物权权利人之间的请求权。
  下面介绍一个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例来说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问题。
  上个世纪的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为了解决干警的住宿问题,将西城区原有的一片平房的职工住房拆除,改盖了栋六层楼的职工宿舍楼。当盖到三层半的时候,对周围其他的平房的通风、采光就已经产生影响了。于是附近十几户平房的老百姓就把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告上了区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保护他们通风、采光的权利。区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败诉,原因在于依据当地的情况只能盖两层楼的房子才不会影响其它平房的通风、采光,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所建宿舍楼三层以上都拆除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保护人民权利的严肃性和坚定性。
  4.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第十九章有关于占有的规定,第245条规定了对占有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的种类,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5.物权变动中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二章规定的物权变动中也会发生物权纠纷。例如,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就有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明确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两个请求权。
  综上可见,大量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具有相对性,既然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就必然存在请求权。同时,这种相对性的关系不仅体现在物权法律关系的内部,还体现在物权的权利人和权利人之间,相对的物权人之间都享有请求权。因此,物权请求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不仅仅局限在《物权法》第三章,还体现其它关于物权法律关系的条文中。可以说,在《物权法》中,除了第一章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之外,在其他各个部分,都规定了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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