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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物权请求权及物权纠纷的裁判方法

  第三,请求权没有明文的法律规范作为法律基础时应当如何处理。
  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是,任何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现象,民法同样如此。即使是阿根廷民法典有4080条条文,它也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在总则中都规定,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习惯,没有习惯依法理。现在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一条就是这么规定的,这是民法适用的基本规则。但是我国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大敢适用习惯、法理作为法律基础。可喜的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85条在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中提到了“可以依据当地的习惯”。它能够有效地补充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立法的不足。这也应当成为民法总则的一个法律适用的原则,予以规定。有了这个规定,就有了进一步规定的基础了。
  下面举的一个发生在北京的关于侵害“悼念权”的案例,就能够说明习惯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
  兄弟俩本来是和他们的老父亲一起居住的。但是兄弟俩经常吵架、打架。在后来的一次争吵中,老父亲就把二儿子赶出了家门,并说就算自己以后死了都不要二儿子回来。二儿子在外地一住就住了很多年,到了2003年的时候,二儿子就准备回家看望父亲。结果发现原来的房子已经被拆了,后来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其哥哥现在的住所时,才知道父亲已经在几年前就去世了。老二质问哥哥为什么在父亲去世的时候不通知他?哥哥支支吾吾。二儿子以其哥哥在父亲去世的时候没有通知他,侵害了他的“悼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了。法院受理了,判决认为:悼念权是个独立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没有对悼念权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无法对原告的悼念权进行保护,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有人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文章评价这个案件,认为法院判的很有新意,确认了一种新的权利叫悼念权。后来我写了一篇和法院判决持相反意见的文章。我认为,悼念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悼念权应该只是身份权的内容。
  在这里,我插一句:近几年,我国有一种权利泛化的倾向。比较典型的有“侵害亲吻权”的案件。一位妇女在坐出租车的时候遇到了交通肇事,上嘴唇被撞破了。治疗后,发现与丈夫接吻和亲吻孩子的时候没有了原来的感觉。于是以“侵害亲吻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侵权人侵害了她的亲吻权。此事经媒体报道过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媒体认为亲吻权也是一种权利。我写了一篇文章反对这种说法。我认为,亲吻、吃饭、说话都只是嘴巴的一项功能,而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如果有亲吻权,进而也应有吃饭权、说话权,显然是不合理的。“侵害亲吻权”的案件实质上就是侵害了健康权,导致丧失了亲吻的功能。
  同理,上面提到的“悼念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是身份权的一个内容。并且,我认为悼念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是应该得到保护的。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可以适用“习惯”法。按照中国人的民间“习惯”,共同的尊亲属去世的时候,与其共同生活的晚辈卑亲属有义务去通知不知道此事的其他晚辈卑亲属以及其他亲属。哥哥既然违背了此项义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北京的侵害悼念权的案件中,我认为法官就应当依照习惯,哪怕就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块钱,对受害人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哥哥不仅仅是侵害了弟弟的“悼念权”,还涉及遗产分配即继承权的问题,侵害了弟弟的继承权。对此,不做分析了。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在以后起草民法典总则的时候,非常有必要把台湾《民法典》第一条的内容写进我们的《民法典》,那就是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以上说的,就是我提出的五步裁判法的基本内容。在裁判物权纠纷的时候,同样要适用这样的裁判方法。
  二、物权请求权的体系以及与民事请求权体系的关系
  民事裁判完全依据请求权,所以我们需要研究物权法和请求权体系。
  《物权法》在第三章比较集中的规定了请求权的问题,也就是物权保护的请求权,另外还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一共是8个。既然是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纠纷提起诉讼的基础,没有请求权,法院就不能行使裁判权。那么,在《物权法》生效以后,会不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到法院起诉的物权的纠纷案件是否仅仅局限在《物权法》第三章和第245条呢?如果是这样,那么是否意味着物权纠纷以后就不多了呢?事实上不是这么简单。因为《物权法》规定的请求权并不就是这些,而是一个庞大而严密的体系。
  (一)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的类型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物权法》究竟规定了哪些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体系是怎样的一个结构。
  1.物权法律关系外部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五种请求权,都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外部,也就是物权的绝对权法律关系中,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请求权。物权是一个绝对权,一个人是某个物的权利人时,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这就是绝对权的法律关系。《物权法》第三章都是物权权利人和其他所有义务人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其他所有的义务人之一没有履行不可侵义务,侵害了或者妨害了他人的物权,或者物权权属发生了争议,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或者与权利人发生了争执,就发生了《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五种请求权的内容。所以,这里规定的请求权,都是物权法律关系外部发生的请求权,是为了保护物权的保护请求权。这仅仅是物权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系统。
  2.物权法律关系内部的请求权
  物权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只在这些外部关系中发生,也就是说,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也有内部关系。
  在一个单一的所有权法律关系中,只有一个人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他一个人享有权利,其他的所有的人都是义务人,负有义务,没有内部关系。因为只有他一个人与义务人发生关系。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这种情况是非常少的。在更多的情况下,物权法律关系内部存在内部关系,具有相对性。这些内部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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