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一个请求权只有一个法律基础,按照这个法律基础去适用法律就行了。但是很多情况下,一个请求权不止有一个法律基础,而是有两个以上的法律基础。这恰恰是研究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的问题,我们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
(1)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正确方法
当一个请求权具有两个以上的不同的法律基础的时候,正确的方法,是由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法官按照权利人的选择确定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这种正确的方法,我们的法律是存在的,这就是《
合同法》第
122条。当一个违约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损害,即构成违约责任(加害给付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一个是违约责任,一个是侵权责任。怎样确定请求权?《
合同法》第
122条规定的原则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个完全正确的规定,完全体现了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的要求。在债务人的履约行为构成了加害给付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债权人作为受害人享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个请求权有两个法律基础,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行使。
(2)现实中存在的不正确的做法
《
合同法》第
122条规定的法律适用方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个完全正确的方法在实践中的有些问题上并没有贯彻到底。
下面举两个关于具体的法律适用的事例,就是不贯彻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典型事例。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问题存在很矛盾的做法。
第一个是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假设现在有一个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受到了损害,在其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法院是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如果患者的损害构成医疗事故,就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构成医疗事故,但经过其它医疗过错的鉴定,认为有医疗过错的话,此时就适用《
民法通则》第
119条,赔偿标准也就相应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标准。这样就人为地造成一个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一般都是很严重的损害,但适用的却是很低的赔偿标准;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一般是相对较轻的损害,但是却适用很高的赔偿标准。例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赔偿三年,死亡赔偿金是赔六年。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两种情况都是赔二十年。这种裁判结果显然是很不公平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赔偿年限作出适当的限制是可以的,但是不应该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少这么多。结果的不公平,说明适用法律的方法的不公平与不合理,是应当予以纠正的。
第二个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
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国家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民法的规定。后来制订了《
国家赔偿法》,该法成为调整国家赔偿的标准。根据《
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因为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中不赔偿精神损害,并且也不赔偿间接损失。而按照《
民法通则》第
121条的规定来赔偿,却可以赔偿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例如,一个人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被释放后申请赔偿时,只能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的直接经济损失,至于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害都不能要求赔偿。但如果其按《
民法通则》第
121条的标准起诉要求赔偿,得到的赔偿就不是上述标准了,完全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其后果也是极不公平的。陕西麻旦旦的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况,麻旦旦是一个16岁的女孩子,被公安机关以有嫖娼的嫌疑抓起来关了15天,最后发现她不能嫖娼,抓错了,就放了。麻旦旦感觉受到了侮辱,名誉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按照其被关了15天计算赔偿金额,判决赔偿15天的工资损失和少许的路费。麻旦旦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因为《
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得到支持。但是我认为,假如麻旦旦按照《
民法通则》第
121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是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就这个个问题,我访问过很多法官,法官说这种情况下如果按《
民法通则》第
121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因为《
民法通则》是普通法,《
国家赔偿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所以应适用《
国家赔偿法》。这个办法是公平的吗?显然不公平!
这两个极端的事例,都是不正确的法律适用方法,都产生了极端不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