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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物权请求权及物权纠纷的裁判方法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了之后,法官还应当发现他到底有没有请求权。只有当事人行使了请求权,法院才能受理。
  同样,“无造不成讼”,原告行使请求权,那么就一定存在对方当事人,存在请求权的义务人,他就是被告。
  这就是裁判方法的第一步,要发现当事人有没有请求权。有了请求权,法院才能够对行使裁判权,当事人没有行使请求权,法院是不能行使裁判权的。
  2.对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定性
  五步裁判法的第二步,是对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定性。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它总要依据于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它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具体是什么,需要确定。这就是对请求权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定性就是确定当事人行使的请求权究竟是哪种法律关系性质。
  在民法当中,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六种:人格权法律关系、身份权法律关系、继承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这六种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法律关系,此外再加上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是七种法律关系。当以上六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会产生一个新的请求权,就是侵权请求权,其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对于侵权的法律关系,民法典草案已经把它单独作为一个类型,放在第八章来规定,这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所以在民事纠纷中,有七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当然,侵权法律关系事实上也是一个债权的法律关系)。这七种法律关系,都是具有很高概括力的基本法律关系,因此也都是都抽象法律关系,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从而确定是何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性质具体化。
  在确定一个请求权的法律关系,是属于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以及侵权法律关系性质以后,还要进一步分析是哪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非常复杂的。要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深刻的了解,才能确认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具备一个很重要的能力就是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经过归纳和整理,去伪存真、高度概括,把复杂的案件归纳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上来,从而用简单、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确定其性质,然后才能去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这是发生在江西的一件案件,两个高中毕业生,毕业后都在同一家工厂工作,都是集邮爱好者。其中姓叶的年轻人的父亲也是集邮爱好者。这位父亲在他儿子工作之后就将自己多年集邮的一本集邮册传给了他儿子,让他“子承父业”,并告诉他这个集邮的邮品中有一枚“放光芒”邮票,非常珍贵。这枚邮票是1959年十一国庆节准备发行的邮票,由于后来被认为有严重的政治错误被禁止发行,除了南昌某邮局提前卖出去的七、八枚外,其它的都被追回销毁了。叶姓父亲的姐姐恰好从南昌邮局购买了这枚“放光芒”邮票寄信给叶姓父亲,所以有了这张珍贵的邮票。叶姓年轻人得到这套集邮邮品后就跟他的这位同学兼同事说了,并炫耀有一枚这样的“放光芒”邮票,同事不信,要求看看,看完之后就说看起来不像真的,说不如把邮票借给他找人帮助鉴定真伪。叶姓年轻人同意了,将那枚邮票交给同事。两三天之后,叶姓父亲就来叮嘱儿子,一定要好好收藏集邮册,特别是“放光芒”那枚邮票时,才知已经被“借”去“鉴定”了,要求儿子立即追回邮票。在找到那位同事时,却说已经找不着了。于是姓叶的年轻人向法院起诉,起诉的案由是“借用纠纷”。因为借用,所以要求返还。那时候,我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庭,我们研究这个案件,认为这不是借用纠纷,而是侵权行为,是一个侵占他人财产的纠纷。理由是,被告明知是一枚珍贵的邮票,以“借”为名行“侵占”之实。后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也认为这是侵权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认定是侵权纠纷,判决被告返还原物,在一个月内不返还原物的,按照高于当时市场流通价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件涉及的,就是请求权的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无疑,原告享有请求权,但是这个请求权不是债权的请求权,不是借用合同的请求权,而是侵权请求权,其法律关系不是借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是侵权法律关系。这就是请求权法律关系的定性,它直接涉及到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必须予以重视。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官对此都有经验。
  3.确定请求权
  确定请求权,就是对当事人行使的请求权作法律上的确定,认定其能够真正行使这个权利,法院对其行使的请求权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在这里,我用的是确定请求权,而不是说请求权构成的概念,因为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其它的请求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并非应用同样的方法确定。例如,如果是一个既有权利的行使,那主要具备行使的要件就可以确定;而如果是一个新生的权利的行使,则必须具备构成要件,才能够确定。举例说,一个物权受到侵害,受害人产生救济的请求权,在《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生效以后,这个请求权就可能是《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请求权,也可能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侵权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的性质不一样,但其中有很多内容又是重合的(这时应按照请求权竞合的方式解决,在下面的请求权体系中会详细论述这个问题)。这两个请求权最根本的不同在于,物权请求权是一个既有权利,是附随着物权而存在的请求权,物权里面就包含着这个物权请求权。比如说所有权里面就包含了物权请求权,所有权一旦受到侵害,马上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三章中规定的物权请求权,都是物权当中都包含的请求权,一旦具备行使条件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侵权请求权是一个新生的权利,新生的请求权,需要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才产生侵权请求权。因此,侵权请求权的发生,实际上就是侵权请求权的构成,具备构成要件才能够成立侵权请求权。因此,既有的请求权的确定方法是具备行使要件,而新生请求权的确定方法是具备构成要件。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包括:物权发生争议是确权请求权的行使要件;物权行使造成妨害或者形成危险是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要件;物权受到侵害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只要具备这三个行使要件之一,就可以行使相应的物权请求权。
  但是侵权请求权不是既有的权利,而是一个新生的权利。只有在加害人的行为具备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之后,受害人才产生侵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才能够确定。
  正因为如此,当事人如果选择行使物权请求权,只要具备一个行使要件其请求权就能够确定;如果选择行使侵权请求权,就一定要具备侵权行为所需要的四个构成要件才能够确定。法官应当依据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来判断原告行使的请求权是否能够确定。能够确定请求权,就完成了这一步工作,可以进行以下的工作了。
  4.寻找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每个请求权都有它的法律基础,一般顺着请求权的性质所指的方向,就能找到它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个法律规范就是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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