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应建立遗体不得用尽原则。如前文所述,遗体是一种特殊的物,对遗体的处分应遵循一定的特殊规则。因此,法律应该规定,在遗体器官移植时,禁止对遗体器官的“穷尽利用”,须尽可能维持遗体表面仪容的完整,实施手术中须尽可能尊重遗属的感情,采用适当的方法,保护善良风俗所要求的利益,尽可能避免对遗属造成精神损害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再次,建立器官捐赠无偿原则。如果允许人体器官有偿让渡,必将伤及人的尊严,严重阻碍移植医学的发展,并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和善良风俗的遗失,甚至诱发人口买卖、器官交易等严重犯罪的发生。因此,器官移植立法应遵循世界通例,即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在器官移植中适用无偿赠与合同原理。
此外,器官移植还应体现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内在精神。对同意接受器官移植术的患者来说,法律应保障他们享有公平分配器官的权利,规定一定的量化标准确认器官分配的优先权。同时,在自然人的医疗信息已经成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范畴的信息时代,法律还应规定医方以及器官中介机构对在器官移植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捐赠人和接受人的医疗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注释】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俊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载《法学评论》2002 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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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山英二:《器官移植的比较法研究(问题的背景——器官移植与器官移植法的历史) 》,载《比较法研究》46 号,第17 -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