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庭审对质
吴畅
【摘要】在对对质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介绍国外相关情况,归纳出我国刑事庭审对质的特点,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庭审对质的建议。
【关键词】对质;刑事庭审;完善
【全文】
“对质”,是指两人同时在场,面对面地相互质问。[1]对质又称为对质询问。刑事庭审对质,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当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之间对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的陈述有矛盾时,在法官的主持下,使矛盾陈词双方同时在场,针对互相矛盾的言词所实施的一种人证调查方式。它通过对矛盾陈词双方进行询问,或让其互相提问的方式来实现证据调查的功能。
研究刑事庭审对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质的前提。对质的前提是刑事庭审过程中言词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和差异,这种矛盾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将产生影响,且通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和法官直接询问的方式不能解决这种矛盾。
2.对质的目的。对质的目的是澄清矛盾,由此分析判断言词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真实。
3.对质的参与人。对质的参与人包括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对质在他们之间展开。法官是对质的主持者。
4.对质的几种类型:证人与证人对质,证人与被告人对质,被害人与被告人对质,共同被告人之间对质,等等。
5.对质的性质。对质是一种证据调查方式,由此对互相矛盾的言词证据进行分析鉴别。相对于被告人来说,请求对质也是他的一项诉讼权利。
一、对质的利弊分析及适用的基本规则
对质并非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人证调查方式,它的功能和缺陷都很明显,其适用也就需要遵守一定的基本规则。
(一)对质的利弊分析
对质的意义在于矛盾陈词双方的直接面对。这种方式既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又有利于保障人权,维系程序公正,还有利于促进证人出庭作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1.有利于辨别言词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实现实体正义。通过矛盾陈词双方的直接面对,虚伪的证言可能“原形毕露”,法官通过对质观察双方的言行举止,从而辨析证词的可靠性。特别是在只有“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或者在缺少旁证的案件中,对质法对判明案件真伪,发现案件真实具有很大的参考作用。
2.有利于保障人权,维系程序正义。这历来是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关注的焦点。现代人权国际化趋势,增强了人们对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渴望。对于对其不利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能够与之面对面的进行质询和反驳,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显然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这种让被调查者完全参与进来的调查措施,不仅体现了程序上的外在的客观公正,更重要的是使参加人尤其使被告人对审判心服口服,从而实现为人们所感知的主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