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逮捕等令状外的到案措施,从启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决定机制,由国家法定机关以行使行政权的方式适用。行政决定机制决定权主体是检警机关,运行效率较高,能适应侦查迅速作出反应的情况,但保障人权的功能严重不足。因而各国均创设逮捕后立即移送的司法审查制度,一方面限制了嫌疑人被警察单方面控制的时间,有利于人权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事后的、动态的司法审查制度,从客观上为警察满足侦查犯罪之需求,以较低标准发动无证逮捕创造了条件。我国理论界历来均从人权保障这一角度解读这一司法审查制度,但从实际功效上,正是这一事后、动态的制度设置,相当于为刑事侦查运作过程设置了一张过滤网,从而保证了侦查初期运用无证逮捕的开放性。[11]
【注释】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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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口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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