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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的意义

  本文的研究在于对刑事政策学和刑法解释学相关理论问题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着重论述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的意义和作用。笔者认为,在刑法有权解释体系中,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刑法解释活动都受着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的指导,甚至可以说,没有刑事政策就不会有刑法有权解释活动。在刑法适用解释中,尽管法官的刑法解释行为很不规范,然而,法官必须在其刑法解释结论中贯彻刑事政策的内容和要求。无论是刑法有权解释还是刑法适用解释,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
  一、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的相关理论问题研究
  学术界对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的理论研究正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许多理论问题远远未能形成共识,比如关于刑事政策的主体、范围和目的;关于刑法适用解释的地位。为了使本文的研究建立在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上,使本文在逻辑上通畅、连贯、自圆其说,笔者在此对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有重要意义的几个理论问题予以阐述。
  1.刑事政策相关理论问题研究
  在学者们的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中,对于刑事政策的主体、刑事政策的范围、刑事政策的目的远未达成共识,而这些正是笔者据以分析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的影响的理论基础。
  (1)关于刑事政策的主体
  “从概念逻辑上讲,刑事政策的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前者即制定刑事政策的主体,后者是实施刑事政策的主体。”[3]笔者对刑事政策主体的论述,就是区分刑事政策的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展开。
  1)刑事政策的决策主体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刑事政策决策系统包括执政党系统、权力机关系统、政府系统三个基本系统,这三个系统在刑事政策决策中密切合作,决策形式灵活多样。”[4]笔者以为,在执政党、权力机关和政府之外,司法机关和某些政府部门同样享有制定刑事政策的权利,是刑事政策的决策主体。刘仁文教授就将党以外的刑事政策决策主体统称为“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并且认为“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一般而言,“包括政府、权力机关、司法机关”。[5]
  在我国,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梯级从中央一直延伸到乡镇,因此,“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应当不仅仅是指中央层面的,也包括地方层面的。②由于乡镇政权的政治权力微弱,无力制定刑事政策,因此,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的地方层面应当延及到县一级机关。
  2)刑事政策的执行主体
  储槐植教授认为:“刑事政策的主体有两层含义:决策主体为国家(有时为执政党),执行主体是国家以及社会。”[6]笔者以为,刑事政策的执行主体与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在层次上是相对应的。在此,“国家”应当指从中央到县一级的相关机关,当然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当然,如果按照储槐植教授的广义刑事政策学的观点,那么,刑事政策执行的主体也包括相关社会机构。
  (2)关于刑事政策的范围
  刑事政策的范围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理解。从最广义的角度讲,诚如德国学者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7] 然而,社会政策毕竟不同于刑事政策,不能把社会政策混同于刑事政策。[8]“广义说范围过于广泛,研究反难专精,从而失去了刑事政策学存在的意义。”[9]因此,笔者取狭义的刑事政策说,认为刑事政策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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