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总顾问的基本职责是向部门首长提供法律意见,对业务项目官员给予法律指导。由于美国的行政部门十分注意其工作开展是否符合法律以及是否超越职权,因此法律总顾问的中心工作包括审查所有的工作计划和行政规则。
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律师通常在行政裁判中代表本部门。由于许多部门的规定在提交行政法法官之前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听证,比如联邦通讯委员会颁发许可和资格证书,在这一司法程序中,该部门要成为一方当事人,这些工作一般由部门律师负责代理。在行政部门之外,部门律师一般并不参与诉讼。司法部的律师负责处理所有联邦刑事犯罪指控和大量的民事诉讼。因此民间当事人寻求对某部门的行政命令申请司法审查,质疑有关规则的有效性,或者该部门希望采取司法行动,这些事务均由司法部办理。当然,部门律师要参与其中的工作,他们的名字也会出现在法律文件上,但是司法部律师占据主导地位。部门律师参与有关的诉讼,一般通过两种形式。一是参与有关谈判协商,帮助起草法律文件,向司法部主管律师提出建议。实际上,司法部律师也要借助部门律师对业务更有专长和对案件更加熟悉这些优势。第二种方式是,部门律师以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方式参与诉讼。
三、中美政府律师制度比较及启示
美国政府律师制度源于英国,源于法治传统。甚至可以说,联邦政府部门还不健全的时候,美国政府律师制度就已经基本确立了。现在联邦政府内阁组成部门有15个 ,而当时设立部门律师的时候,只有财政部、海军部、陆军部、国务院和邮政部等几个内阁部门。总体看,美国的政府律师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司法部长及其领导的司法部担负了总统和联邦政府的法律顾问和政府律师职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涉及联邦政府和部门的诉讼,均由司法部律师代理。
二是法律诉讼职能和法律顾问职能分离,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不承担诉讼职能。在诉讼案件中,司法部律师占据主导地位,部门律师只是参与其中的工作。
三是部门法律总顾问及其办公室具有较高的地位,有较大的独立性。美国的部门法律总顾问在部门中的地位较为特殊,属于总统任命的官员,参与高层决策。以财政部法律总顾问为例,其作为财政部长的法律顾问与政策顾问,参与高层决策,事前审查所有部内的发展计划和工作。法律总顾问同时还兼任财政法制局局长,管理2000多名律师和1500多名辅助人员 。
四是美国的政府律师拥有律师资格,属于执业律师。美国司法部律师和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内不同级别的律师雇员均为执业律师,拥有律师资格,并在律师协会注册。其中很多律师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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