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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律师制度探源

  二、部门政府律师(Agency Lawyers)及其职责
  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均设有法律顾问办公室(OGC)。有些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规模很大,远远超过了司法部内的法律顾问办公室(OLC)。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一般在华盛顿总部之外还设立办事机构,律师也分散于各地。比如农业部(USDA)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总部在华盛顿特区,有四个区域性质的和十三个分支性质的办事处。美国卫生部(HHS)的法律顾问办公室有律师400多人,设有10个区域性办公室,每个办公室规模6至29名律师不等。环保署也设立了十个区域性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笔者未能查到目前政府部门雇用的律师数量,但有关资料介绍,其总和要几倍于司法部的律师,部门律师成为美国政府律师一个庞大的分支。据1977年当时的司法部长描述,其时联邦政府有19479名律师(其中3806人在司法部)分散在各部和相关机构,从事“类似律师”的工作,包括诉讼、准备法律文书、起草法规、规定等 。
  设立法律顾问办公室(OGC),似乎是美国的传统。就笔者查阅到的资料,不仅联邦政府各部门有,美国的一些大学也有这样的机构。也有个说法,说当初设立部门律师就是从私立机构直接拷贝过来的 。如前所述,美国建国之初没有设立司法部,1789年司法法案也只是设立了一个Attorney General的职位,作为总统和部门首长的法律顾问。1830年,国会第一次为一个内阁政府部门设立法律官员职位,这就是财政部的Solicitor(现为General Counsel)。财政部Solicitor享有很大的权力,包括监督“美国律师(U.S. Attorney)” 办理的涉及财政部的案件。虽然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财政部Solicitor是联邦政府部门设立的唯一一个内阁部门法律顾问,但是之后国会逐渐在其他一些部门也设立这样的职位。所以到1870年司法部成立时,已经有不少机构有部门法律顾问这样的职位,比如海军部、陆军部、国务院和邮政部等。尽管部门法律顾问的诉讼职能在罗斯福新政后转移给了司法部,但是据说司法部没有做出控制各部门律师的努力,政府律师资源始终没有实现“集中化”的目标。之后随着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设立逐步稳定,到了20世纪70年代,国会把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OGC)归到了各部门内,就形成了目前的这种格局。
  部门法律总顾问 (General Counsel)是各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OGC)的首长,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通常情况下,法律总顾问是由所在部门的首长选择。但是由于属于总统任命的职位,因此情况各不相同,往往取决于很多因素。比如,白宫对这个部门的首长是否充分信任,总统有没有选举时的政治债务需要偿还,甚至总统或者其助手碰巧脑子里有没有人选。副总顾问和助理总顾问一般而言不是总统任命的职位,但也有例外。所有部门的法律总顾问都是联邦法律委员会的成员。联邦法律委员会成立于1979年,最初包括司法部长和15个主要部门的法律总顾问,到里根政府时期扩大到所有的部门总顾问。设立该委员会的目的是,“改善联邦法律资源的管理效率与效益”,比如在各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避免部门不一致和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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