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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律师制度探源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除了总统有法律顾问Attorney General,当时联邦各部门也有各自的法律顾问General Counsel,并设立了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简称OGC,也有个别机构称Office of the Solicitor)。这也成为了国会后来设立司法部,试图通过建立司法部整合分散在各政府部门律师资源的一个重要因素。当时的说法是“集中化”(centralized)。
  最初,美国设立联邦司法部的初衷有两个:一是国会认为涉及美国政府的诉讼应该由为联邦政府工作并且肩负来自联邦政府使命的律师来办理。设立司法部统一办理诉讼更有效率,也能够保证一致的诉讼地位和高质量的律师服务,而且比依赖于私人律师更加节约经费。二是国会力图将原先分散在各部门的法律顾问的职能加以集中。美国当时的众议员詹克斯是设立司法部的支持者之一,他曾经解释说,我们过去设立了独立于美国法律部门和司法部长的各部门法律官员,我们发现由于法律权力的分散导致了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对于美国法律,一个部门作出这样的解释,而另一个部门又有另外一个解释 。因此,在设立司法部的1870年法案中规定,其他政府部门的法律官员应全部脱离原先的部门转入司法部,并且在司法部首长的监督与控制下行使他们的职能。也就是说,从1870年设立司法部后,原先分散在各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及其官员改由司法部领导,不再隶属于原部门。
  但是这一改革目标当时并没有实现,不管是法律诉讼还是法律顾问的职能,原部门的律师仍然保持着独立。据说部分原因是国会没有充分进行结构重组,国会也没有为司法部建造一个办公场所来容纳各部门的律师。在司法部设立的第一年,司法部长只在财政大楼财政部法律总顾问的旁边有一个办公室。在随后的 几十年里,各部门的律师继续在各自的部门内工作。另外一个原因是,国会重新通过设立部门律师的法案时,没有重新界定他们的角色,明确他们受制于司法部长。国会在批准新的部门设立法律总顾问时,也没有明确他们应在司法部长的控制之下。所以1870年后的这一时期,各部门律师行使的诉讼职能和法律顾问职能并没有实现分离。虽然有些案件交给了地方检察官办理,但是各部门的律师仍然代表他们各自的部门出庭。
  转机出现在罗斯福新政时期。1933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发布了6166号行政令,要求对于美国政府成为诉讼一方的所有诉讼都由司法部长办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久国会确认了这些要求。这样一来,各部门律师失去了诉讼的职能。但是随着行政法规的增多和行政活动需要,各部门律师的顾问职能突出了。自1933年到现在,美国政府律师的基本结构及其职能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从职能上看,司法部办理所有涉及联邦政府及各部门诉讼的业务,各政府部门律师只承担部门内法律顾问的职能。笔者查阅到一本出版于1990年的书中介绍,美国司法部有雇员30,000多人,其中雇用的律师大约有6,000多人 。从政府律师的角度观察,联邦司法部长其实就是美国最大的律师,他的客户是美国总统;联邦司法部是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唯一的客户是联邦政府。当然美国司法部长及司法部的角色不限于此。以笔者观察,司法部长及其领导的司法部至少还有这样两个角色:一是扮演检察官的角色,就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提起控诉;二是扮演联邦警察的角色,作为联邦法律的执法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各种犯罪,管理监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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