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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下)

  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先后顺序,我们认为,人身权与人的联系比财产权与人的联系更紧密,在用以满足人的生存的物并不十分匮乏的时代,人的生存本身并无大碍的时候,生存的质量就成为人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了。民法典应为人的这种发展倾向提供相应的空间,人身权应规定在财产权之前。这样,按照与人的联系的紧密度,安排民事权利的先后顺序,在权利编中的分编就可排列为:第一分编人身权,第二分编亲属法,第三分编继承法,第四分编知识产权法,第五分编债权,第六分编物权。
  第四,关于责任法。在该编名称的使用上,我们认为应使用侵权行为法,“责任法”的名称只应是理论研究中的总结。早期法律的表现就是侵权行为法,它通过法律责任来承载。后续出现的债的概念在把侵权行为拉入债的原因范畴时,就扭曲了侵权行为法在民法中的应有地位。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恢复侵权行为法的应有地位,使之成为高于违约责任的所有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包括对违约责任请求权的保护。
  把以上的说明加以集中,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表现为:
  序言
  第一编人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其它主体
  第二编权利法
  第一分编人身权
  第二分编亲属法
  第三分编继承法
  第四分编知识产权
  第五分编债权
  第六分编物权
  第三编侵权行为法
  对这一民法典结构,还有许多重大理论问题需要探讨,这里只是对其基本结构所作的设计,即只限于法典在编的层次之上的结构。
  
【注释】马克思语。《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3页。 
  伊斯兰国家实行的也是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开立法的模式,但其依据的是教会法与世俗法而区分的,完全属于另一类的法律传统,与纯粹世俗法传统不同。参见高鸿均:《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页。 
  徐国栋的观点。见《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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