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世界的资源是有限的,人对物的需求是无限的。当物质世界的资源枯竭时,调整人与人在物的分配中形成的关系的制度再好,也没有物可分配,人也无法生存。可见,所谓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为了人与人的关系存在的。好在还有“物质不灭”定律作安慰,人类在分配自然界的物的时候,还可以理论上的永恒物质为来源。只是当理论上的物质不是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物质时,人就会变成一种纯物质了。因此“,绿色”、“环保”只是对保持物质能成为满足人的需求的物质时的一种手段认识,它告诉人们在对物质世界进行索取分配时,还应同时顾及到物质的效用保持,这仍然是为了人的生存而不是为了物。
通过以上的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知道,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内,民法是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进行调整的。这种关系的逻辑结构就是人——权利——责任的结构,而不是单纯的人——物对应的结构或总——分对应的结构,因此,民法典的结构应按照人——权利——责任这一结构来设计。在这一结构中,人是不变的,变的是社会文明程度对人的态度。罗马法时的人分自由民和奴隶,资本主义民法时的人实行男女平等,社会主义民法时的人是社会主人⋯⋯任何时候的民法都离不开对人的规定。权利是人的权利,作为权利产生的一般规则是不变的,无论是古代法或是现代法,人的需求永远是权利得以产生的催化剂;变的只是权利客体的范围:古代民法中空气不是权利的客体,现代民法中空气却可以成为权利客体了。责任是权利的保护手段,没有责任的权利是无法存在的。因此,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应是:人——权利——责任的结构,即以人、权利、责任作为逻辑支撑点的结构。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结构的设计
民法典基本结构的设计是要能容纳全部民法内容的,严格来说不是一种设计,而是一种发现,即从现有民法规范内容中去发现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因此,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应是存在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中,而不是先设计出基本结构后,再规定具体的内容。具体内容已先于基本结构的发现而存在了。
在早期法律的规定中,民法典的固有结构就已显现。只是在后来发展的过程中,随着非民法因素的逐渐剥离,把民法基本结构也给剥离出去了。古罗马法中《十二表法》的结构,就是一个完好的民法典结构。 [13]《十二表法》顾名思义,总共有十二表,它们分别是: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宗教法、公法、前五表补充、后五表补充。显然,传唤、审理和执行属于诉讼法的东西;家长权、继承和监护规定的是主体资格,属于人法的内容;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属于财产法的内容;私犯是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宗教法是罗马人习惯的翻版,对法律的发展没有多大的作用。如果我们把其中的诉讼法内容剥离出去,把没有多大作用的宗教法也剥离出去,而把前五表补充渗到前五表中,后五表补充渗到后五表中,这样,《十二表法》呈现出来的就是一个三分法的民法典结构了,这就是:人法、物法、保护法。遗憾的是,《十二表法》之后的罗马法,把保护法并入诉讼法之中,后世罗马法的继受者在把诉讼法分离出来的时候,也一并把保护法剥离出去,民法的内容只剩下人法、物法这一残缺的结构了。而对残缺结构的理解和发展,必然脱离了民法应有的基本结构。现代各国民法典所呈现出来的结构,就是民法典应有结构变异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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