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现有民法典的结构分析中我们知道,现有民法典的结构模式基本可分为两种,即人——物对应的模式和总——分对应的模式。这两种模式的标准是不同的,其所负载的哲学信息也不相同。人——物对应的结构模式被认为负载着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体现了以人为中心的时代精神。 [10]“人法与物法的对立以人与物的对立为基础,翻译成哲学语言,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或精神与物质的对立。” [11]“如果仔细观察,可发现民法的基本问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极为一致,都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这是笛卡尔通过‘我思故我在’式的思考确立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二元论的成果。” [12]这种认识把民法典结构的支撑直接“翻译”为哲学上的基本问题,未免使哲学这种抽象思维的科学庸俗化了。哲学是高度抽象的一门学科,其它所有的学科都是哲学用以抽象的素材,法学包括民法学也仅仅是哲学的素材之一。民法上的人——物对应结构只能是反映了哲学中的某一思想。这种思想是哲学对人——物对应结构的抽象而形成的,它不可能直接与哲学上的基本问题相对应,更不能“翻译”成哲学基本问题,否则,哲学就用不着去抽象、提炼了。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存在与意识、物质和精神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在世界本源问题上,究竟是物质第一性还是精神第一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先有物质,后有精神。笛卡尔的二元论则认为,世界上有两类实体:精神实体和物质实体。两者是互不依赖,平行存在的,没有第一性和第二性问题。在这二元世界中,不同的语境,物质和精神的表现也不同。对于“人”来说,人的躯体是物质的,人的思想是精神的。按照这一标准来推论,法律是人类的思想,全部法律都属精神的范畴,所谓的人——物对应的结构仍是精神的范畴,不可能产生物质和精神的对立。或是,把法律看成一种意识,这种意识是对现实世界的反映,现实世界中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都作为法律这种意识的反映对象,则有可能折射出现实世界的物质和精神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意识对象的现实世界,绝不是与意识的简单对应。因此,民法典结构的哲学基础确实值得研究,但却不是简单地对应在结构上的。
民法典的结构设计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逻辑整理。合理的结构能有效地容纳全部民法的内容,不合理的结构则会影响法典内容的安排。结构是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的,合理的结构就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正确反映。
前文的分析已告诉我们,现有民法典的结构模式基本分为两种,即人——物对应的结构模式和总——分对应的结构模式。那么,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中,到底应采取人——物对应的结构,还是采取总——分对应的结构?对于结构模式的设计,取决于对民法基本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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