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三个理论结构模式中,梁氏七编制是在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基础上改良的,意欲在吸收德国民法典的逻辑严谨和体系精炼优点 [29]的基础上,反映出民法一百多年来的发展状况。于是将德国民法中的债法编一分为三: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侵权行为编。诸不知这种拆分恰恰破坏了德国民法五编制的逻辑性,使得法典在编的层次上显得逻辑混乱。编是表明民法典最基本的结构层次的,物权法应与债权法对应,而不是与债权法里的债法总则、合同、侵权行为对应的。如果德国民法典的债法编可拆分为债法总则、
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三编,那么,其物权法编就更有理由分解为物权法总则、所有权法、用益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四编了。这样的民法典结构就不止七编,而可能是十几编或几十编了,从而根本背离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精炼之特征。徐氏二编制虽然注重编及分编的逻辑性,但对于诸如侵权行为法独立等现代民法的发展却没有反映。而人大的九编制可以说是一个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结构,缺乏法典应有的提炼性和体系性。
【注释】 K.D.Kerameus,Problems of Drafting a European Civil Code,to the symposium organized by the Dutch Presiden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on 28 February 1997 at Scheveningen.
分析以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翻译的《拿破仑法典》为版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页。
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载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页。
以郑冲、贾红梅的中译本《德国民法典》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