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我国理论上的民法典结构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理论上提出了三种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结构模式。第一种是梁慧星教授提出的七编制; [26]第二种是徐国栋教授提出的两编制; [27]第三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九编制。 [28]
梁氏七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法,第七编:
继承法。这一结构理论从表层上看有三个特点:一是基本沿袭德国民法典的逻辑结构。二是有两点变化:将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与物权法的位置互换;债法编一分为三,成为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三编;三是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徐氏两编制:第一编人身关系法,包括四个分编: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法人法,第三分编亲属法,第四分编
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包括四个分编:第五分编物权法,第六分编知识产权法,第七分编债法总论,第八分编债法各论。此外,还设计了一个序编,称小总则;一个附编,称国际私法。这一方案有三个特点:一是沿袭罗马法的人——物对应结构,并刻意维系这一结构;二是遵循先人后物的逻辑性安排分编内容;三是将债法总则独立而反对侵权行为法独立;四是将
继承法看成是联系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的纽带;五是将国际私法置于民法典之中。
人大九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
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
婚姻法,第六编:
收养法,第七编:
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这一体系结构从表面上看来,是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规定的,但其它各编就与德国民法典大异其趣了,而且也不是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从其所设的编名及内容来看,是为能够汇编现有全部民事法律、法规而设计的,几乎没有任何的提炼,更缺乏应有的逻辑联系。如此,这一体系结构的特点就表现为:(1)取消债法总则的规定,将债法总则内容溶入
合同法总则之中;(2)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3)收养这种婚姻家庭中的行为独立成编;(4)国际私法独立成编而知识产权法却被排斥于民法典之外。如果要寻找这一结构的理论渊源或传统的话,很像
民法通则的结构而又与
民法通则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