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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上)

  事实上《德国民法典》的结构缺陷不在于总则的设立,恰恰相反,总则的设立是其结构的最大优点。它的缺陷在于总——分结构的目的性缺失,通过对具体结构的设计应是可以克服的。
  《德国民法典》总——分结构的形成是在罗马法的《学说汇纂》基础上完成的,总——分结构成为潘得克吞体系的识别标志。但潘得克吞体系与《学说汇纂》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没有结构上的联系。因为在《学说汇纂》之中,私法体系的结构还没有彰显,只有私法规范的存在。 [13]《学说汇纂》不象《法学阶梯》那样已有比较清晰的结构,其结构需要接受者的挖掘和整理。
  德国正是在全面接受《学说汇纂》的全部规范之后,在具体适用中感到需要体系化,在体系化的过程中形成了潘得克吞体系的。在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过程中,自然法的渗透功不可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潘得克吞体系结构的形成,是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材料进行锤炼的结果。没有自然法学家普芬道夫(SamuelePufendorf)的“从一般原则到具体规则”的演绎推理的方法论,没有沃尔夫(ChristianWolff)的概念法学,就不会有后来海泽(G•H•Heise)的总则,也就不会有《德国民法典》的总——分结构了。 [14]“总则是自然法学家们为了得到普通的,基本的原则而利用非常抽象的推理方法的结果。” [15]
  3.瑞士民法典结构 [16]
  《瑞士民法典》应是两个部分,一部分是1881年制定的《瑞士债务法》,另一部分是1907年通过的《瑞士民法典》。能作为瑞士民法典结构代表的自然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了,该法典是四编制,具体表现为:
  第一编人法
  第二编亲属法
  第三编继承法
  第四编物权法
  如果将其《瑞士债务法》作为一编加进来,则《瑞士民法典》的编数就与《德国民法典》一样了。两者除了第一编不同外,其它各编的编名都是一样的。从这个角度说,《瑞士民法典》具有《德国民法典》的特征精神。但是,第一编的不同又使其在根本上不同于《德国民法典》而类似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第一编也是人法。因此《,瑞士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可以看成是法、德民法典的混合物。或许是这种混合克服了法、德民法典各自的体系缺陷,《瑞士民法典》于是获得了非同凡响的赞赏。 [17]《法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在编的设计特别是其第三编的规定缺乏类别化,被批评为“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 [18]而《德国民法典》的总则设计被认为是“淹没了三编制中的人法”, [19]《瑞士民法典》则取了《法国民法典》中凸显人文精神色彩的人法为第一编,又改了《法国民法典》中第三编的非类型化而取《德国民法典》对物法的区分,从而吸尽了法、德民法典中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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