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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的“赔命价”习惯法及其启示

  藏族生活条件一直变化不大。青藏高原环境恶劣,交通闭塞。与中原文化交流也远不如其他少数民族广泛和深入。赔命价的习惯既适应于藏区的社会条件,又在观念上一直没有受到汉化的冲击和影响。“一个人只要其民族的和地方群体的传统没有被打破,那么他就仍然受这种传统的习惯思想方式的制约,以致于把在其他群体中被理解的思想方式看作是奇异的、错误的、模糊不清的,甚至异己的。”因此:从六、七世纪(吐蕃时期)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漫长时间里,赔命价的习惯法一直存在。>后来,这一习惯法又因为喇嘛教的宣传,进一步强化。因为佛教认为,伤害生命是一种恶业。死刑同时害死两条生命,所以执行死刑是造孽的行为。喇嘛教在藏区一直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喇嘛们的四处宣讲,这一做法又有了宗教色彩,更加深入人心。>解放初期,西康藏区人民政府在处理赔偿命金等问题上,也不得不“适当地照顾了当地的惯例”。以后随着民主改革和法制的进步,赔命价习惯逐渐销声匿迹或转入地下。但是近十几年来,这一习惯做法又成为藏区私下处理人命案的法外之法。有被告人提出的,也有被害人提出的,甚至对一些刑满释放的罪犯还要追赔命价。最低的2000元,最高的竟达20余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西藏赔命价的回潮,其性质实际已经发生变化。是不能以历史上的回潮目之的。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法也要随着改变。首先,藏族的社会生活条件已经大为改善,远离赔命价的所谓历史条件。而藏族群众也不会还认同“人命与物等同,可以金钱衡量“的观念。他们要求赔偿命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和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现在的刑法36条规定赔偿只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民法通则119条规定,扩展到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抚养费用。而法学家们早已指出,这是很不完善的。被人辱骂以及意外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都能依法得到比较满意的损害赔偿金,而遭到更加严重伤害的的刑事被害人,竟然得不到相应的赔偿。这实在有失公平。藏族群众认为“刑可以不判,命价不可不赔”,实在是有其具体原因的。因此,我们就不能仅从所谓的法制统一和冲突上理解和解决问题,而要更多的反思制度上的缺陷。
  前面提到:满族入关之后,自己放弃了杀人“鞭一百赔人一口“的习惯法。一个重要原因是找到了制度的代替。这就是烧埋银制度。被杀之家不必以放弃复仇或刑罚就能得到合理的物质补偿,为什么不放弃赔命价呢?所以,近年藏族赔命价的回潮是和现在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很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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