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赔命价的习惯法也并不只是消极地退出历史舞台。在蒙古族统治中国的元朝,它和中原地区原有的私和银结合,曾形成了一个新的制度:烧埋银。蒙古族是世界历史上影响极大的一个游牧民族。蒙古习惯法内容非常丰富,中外史家甚至有“蒙古法系”之议。对蒙古早期法律的考察可以发现,在成吉思汗时代,铁木真曾经在他的扎撒里规定:“杀一穆斯林者偿四十巴里失,而杀一契丹人则仅偿一驴”。窝阔台并曾背诵这一条文来教训看不起穆斯林的契丹人。但建立元朝之后,受中原文化的影响和统治的需要,蒙古统治者不得不放弃赔命价习惯法。并把命价银与中原地区原有的私和银结合,创造出了烧埋银制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损害赔偿制度。并对以后的中国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作者已另外著文论及。参见《人命至重的法度:烧埋银》,载《读书》2003年第2期。
五、中国赔命价习惯法的回潮
从以上考察不难发现,在接触中原汉族文化之后,大多数少数民族赔命价的习惯法都逐渐消亡了。像古代的鲜卑、女真(包括后来的满族)、党项,在他们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里,甚至看不到一点赔命价习惯的影子。这里面有汉族文化的影响。但更是各民族本身进步的结果。这是他们放弃赔命价习惯的真正原因和根本条件。相应的,如果条件发生变化,赔命价就很可能死灰复燃。在蒙古族和藏族地区,赔命价习惯就根深蒂固并出现回潮。这自然是和这两个民族生活条件、意识形态改变不大很有关系。>蒙古族在回到大漠之后,赔命价习惯即又“死灰复燃”,由他们创设的、为明清法律所继承的烧埋银制度反而从此销声匿迹。清朝乾隆五十四年(1794)制定的《蒙古律例》中,对于杀人犯罪,除极少数情况外,采取了许多赔钱或物的惩罚手段。历史记载,这完全是清政府出于照顾蒙古习惯法的考虑。
甚至到了20世纪50年代,内蒙古阿拉善旗还有赔命价的残余。著名民族史专家翁独建先生主持的调查发现,虽然一般情况下,“杀人者死,以命抵命,主人杀阿勒巴图也是同样,没有以物质、金钱赔命的习惯。但是雇工在投放牲畜当中,由于迷失方向或其他原因而致死的,雇主除受到罚牲畜、打板子、打黑鞭、或关押一个时期等处分外,得以物质金钱牲畜来偿命。”
之所以出现这一回潮,原因也不外上述两个方面。蒙古族对汉文化一直很隔膜,建立元朝之后仍是如此。在元朝被朱元璋推翻之后,蒙古族又回到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很自然的,他们又会习惯于原有的法律。出身蒙古族的札奇斯钦先生把这种法律完全归于蒙古族游牧的生活环境,可能有失全面。西南许多民族如傣族、彝族都不是游牧民族,但是也有这种习惯法。最根本的原因应是社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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