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杀人是赔命价还是偿命以及命价的高低是和当事人身份密切相关的。
在彝族社会,首先看等级的高低,如主子命重,娃子命贱,“主子该打死娃子,不赔命价”,“如果娃子杀死主子,根据一个黑彝抵四个白彝的原则,除杀人者抵命外,还应另赔三个娃子的命价”。“杀死黑彝,无论有无直接主奴关系,凶手均须抵命。”二看关系的亲疏,“杀死两代以内的姑表亲或姨表亲,凶手要抵命。”“如无主奴关系,也不是家族内部或姑表、姨表亲,一般只赔命价”。藏族因为崇信佛教,喇嘛在藏族群众中威望很高,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地位重要,法律规定:“喇嘛和官员及其重要人员如被杀了,就必须以命抵命。但能以钱财赔命价时,就比普通命价增加10倍至20倍。”而打死穷人“一条命最多赔藏洋160元即可了结”。“若凶手是无钱可罚的穷人,则将其判给头人做娃子或长工,贫穷人家打死头人家中1人者,则要抵命。”
3、赔命价的适用还和犯罪的主观条件有关。
傣族规定:“犯死罪的人,得用银抵死罪。”但是以下四种情况,杀人可以免于处罚:“奸夫被本夫杀死,为非作歹时被杀,偷东西被打死,夜里闯进人家屋子被户主杀死。”藏族也规定:“盗贼及造反有罪的人是应该杀的,不须偿命”。现代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很有实事求是的精神。
4、赔命价的所有权并不完全属于被害人家属。
云南傈僳族习惯法:在械斗结束后,“如果一方死亡的人太多,另一方必须付给偿命金”,“赔偿的财物归集体分摊,当事人及近亲属要多负担一些。对方得到的偿命金也大家分享,被害者家属可多得一些。”傣族规定赔命价的人,还“应出绳子银三两三钱;刽子手的刀银三两三钱;拴绳子的银五厘”。(P110)西康藏族“农奴被杀,凶手赔偿的命金有时由主人和死者家属瓜分,有时全部给死者家属而土司向凶手索取额外的罚款”。藏族还规定,处理人命案件,凶手赔偿命价之外,还要给死者家属一笔叫“格致”的财物,“格致”是“超度费”的意思,一部分用于给死者诵经,超度亡灵,另一部分购置经卷布施给寺院积聚善德。一些过失杀人案件,可以不赔命价,但一定要支付“超度费”。这也是和喇嘛们的经济利益紧密挂钩的。
对于这一点,北方民族也有记载。比如乌桓。这也是史籍中记载较早的。《三国志-魏志-乌丸传》注引《魏书》/《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乌桓)“其约法,违大人言者罪至死;若相贼杀者,令部落自相报;不止,诣大人告之,听出马牛羊以赎死”。这里用来“赎死”的“马牛羊”所有权属于谁,没有明言。但是从全文可以看出,这是在复仇(“部落自相报”)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不止”),在“大人”(国家力量)的主持下,采取的和平方式。理所当然的,要更多考虑被害人部落的利益,“赎死”的“马牛羊”应该是归于被害人部落所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