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现代法律三大法源之首的罗马法,虽然《十二铜表法》规定:“杀人的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代以替本人”。但公元前三世纪的《阿奎利亚法》规定,“如果某人非法杀死一名他人的奴隶或者一个属于牲畜的、他人的四足动物,他将被判罚按照该物在当年的最高价值向所有主赔偿。”
日耳曼法赔命价的历史更为悠久。日耳曼法留下了许多蛮族法典,比如《撒克利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各个等级的人命价格。一般,贵族最高,自由人次之,以此类推,至于最贱的奴隶。日耳曼法还规定,杀死女性要赔偿更高的命价。赔命价金额大多很高,一般都在一百金币以上,平民是根本承受不起的。后来,除了赔偿命价银给被害人家属之外,法律还要求交纳一定的“和平金”给国王和领主。因为统治者开始认识到杀人影响了社会秩序,需要予以惩罚。这就是今天罚金的雏形之一。>伊斯兰教的《古兰经》记载,穆罕默德曾教谕他的信徒和臣民:“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一规定随着伊斯兰势力的扩展,影响了中亚、西亚和非洲国家的法律。我国新疆境内的哈萨克族受《古兰经》的影响之后,也曾有以赔命价解决命案的习惯法。伊拉克萨达姆当选总统的时候,曾经下令,所有罪犯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数额的金钱之后,即可以释放。但被害人家属不同意的除外。这无意也是赔命价习惯法的余波。
三、中国赔命价的一般特点
中国的赔命价记载很丰富。但是没有汉族的记载。从古代汉族一直有着私和人命案件的做法推断,汉族也应该有过这样一个赔命价的阶段,只是在汉文记载中我们已经看不到了。
中国赔命价记载主要集中于少数民族。北方民族的记载主要集中于二十四史,南方民族的记载主要集中于近代调查资料。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赔命价习惯的存在和消亡情况。
我们首先看其一般特点。
在建国初期,我国曾组织一批专家学者对少数民族进行了一次历时数年的大范围的社会和历史调查。搜集了大量反映人类初期法律情况的宝贵资料。南方民族赔命价的的记载主要集中于这些调查资料。可能因为资料的关系,与北方民族相比,南方民族的赔命价习惯法比较完备。因此对中国赔命价习惯法内容一般特点的考察,将以这些资料为主。
1、赔命价的存在是和社会形态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西南存在赔命价习惯法的民族多半都处在奴隶社会。傣族所在的“西双版纳地区还保留着比较完整的封建奴隶制”,并拥有部门比较齐全的成文法。四川大凉山彝族地区也同样如此。胡庆钧先生整理有135条“凉山彝族社会习惯法”。其中,涉及赔命价的即有13条之多。藏族是我国封建农奴制度保存最为完整和悠久的民族。从吐蕃时代到元明之际,以至解放前后,包括西藏(包括前后藏)、西康(现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和青海、甘肃的广大藏区,一直都奉行赔命价的习惯法。过去有藏区无“大辟”的说法,这主要就是因为藏区大都采取赔命价来处理人命纠纷,而不宣判死刑。傈僳族和景颇族的社会发展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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