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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的“赔命价”习惯法及其启示

中国少数民族的“赔命价”习惯法及其启示


张群;张松


【全文】
  一、赔命价的产生
  赔命价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人命赔偿。指的是杀人者按照被害者的身份和价格,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作为补偿。而被害人家属放弃复仇。从此两不相欠,和平共处。
  按照文化人类学家的观点,赔命价是人类社会从对复仇的公开支持走向否定的标志,也是人类社会“人物不分”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人类社会还处于物质非常匮乏的时期。因而物质对当时的人们来说,和人命一般贵重。二是已经出现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赔命价成为可能。三是当时的人类对本身价值的意识还处于比较低的层次,人和物还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四是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混乱,也造成很大的物质浪费和人们之间更深的仇恨。五是社会发展产生国家机器,统治阶级需要一个和平的手段,来解决人命纠纷,减少仇杀,维护社会稳定。
  所以,命价银虽然一产生就成为有钱有地位者杀人逃脱偿命的护身符,但相比如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也有着其积极的进步意义:减少了仇杀,避免世代怨怨相报,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经济。
  但是,赔命价不是对死刑的否定,而是对复仇的否定。因此,赔命价并不排斥死刑。它的适用与否和身份的高低、犯罪的恶性有很大关系。比如,有的民族限于杀死平民,杀死贵族必须偿命,有的民族限于过失杀人,故意杀人者仍要偿命。而且命价一般都很贵,凶手个人是承担不起的,多由凶手家族共同分担,同样,赔命价的所有权也属于家族共有,被害者家属只能得到其中的一部分,而且,还要拿出一部分为死者做丧事。这都是由当时具体社会形态所决定的。后来,还要向统治阶级交纳一部分,这就是后来的罚金。下文的叙述也将证明这一点。
  后来随着人的价值得到进一步重视,法律规定故意杀人者必须偿命,但过失杀人者仍然可以通过赔偿方式免于死刑。 在民间,复仇习惯则长期存在,用金钱处理命案的做法也一直存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私了”。但是这些习惯法已经不为社会和政府承认,失去了它们原来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并且成为政府法律限制与打击的对象。
  二、外国赔命价的情况
  世界许多民族都有这样一个赔命价的阶段。在西方许多国家近代以前的成文法典中,赔命价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在古代盎格鲁-撒克逊人中便有此俗,称Wergild Wer,意为人命的价格。赔命价的英语说法即渊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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