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限制。涉及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限制的规定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笔者在前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时已经提到的不知也不应当知道,从事任何含有非法复制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或含有其物品的活动,不得认定为非法活动;得到明确通知后,也不负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只是要求按照自由交易达成的许可合同标准支付应支付的使用费。二是承认对关于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政府使用的或为政府使用的未经授权的活动,但原则上应当适用专利权领域,这又体现了对权利限制的再限制。
第七,协议许可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TRIPs协议在第8节第40条专门规定了协议许可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条款。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成员间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许可贸易活动或条件有可能阻碍技术转让与传播的共识。第二,各成员有权在其立法中具体规定哪些协议许可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要通过立法防止或控制包括独占反授条件、强制性一览子许可和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的行为。第三,成员间可以就涉及该协议第40条规定的行为或诉讼进行协商、提供非秘密信息等合作。
【注释】参见郑志海等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第124页。 同前引,第134页。 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规定,主要是要求成员把对于纺织品作为商品本身的要求,与对该商品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区分开来,不能因前者而影响后者。参见郑成思著《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第108页。 凡在工商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作法的竞争行为;特别禁止以下三项行为: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参见巴黎公约第10条之2。 同1引,第138页。 指在电子线路中起阻抗、组容、耦合等作用的元件,如电阻、电容、电线等。转引自寿步等著《计算机知识产权法》,第297页。 参见郑成思著《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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