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的保护。集成电路,又称为集成电路芯片或半导体芯片,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组成电路的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互联集成在基片内部或者表面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产品。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又称为拓扑图,是指一个集成电路中各种元件(包括有源元件和无源元件 [6])以及连接这些元件的导线的三维配置或图形结构。集成电路是根据要实现的功能和规格而设计的,布图设计的重要不在于它的艺术性, [7]而在于它与集成电路规格的对应性和功能性。布图设计很大程度上决定集成电路的功能和规格,是集成电路研制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凝聚着开发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和固化着总投资的一半。 [8]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实际上就实现了对集成电路的保护。根据TRIPs协议第35条的规定,对拓扑图的保护适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7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第6条第3款除外。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对拓扑图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根据各成员自己情况适用特别法、版权法、
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法,或任何这类法的结合。权利的取得要求该拓扑图应当具有原创性。所谓原创性,是指该设计为创作者自身智力劳动的成果;同时该设计与其他制作者或设计者的成果相比较不属“平凡一般”的成果。对于平凡一般的元件及组合体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成果具有原创性的,方能受到保护。这也就是说,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拓扑图不能获得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保护的集成电路不论是否被结合在产品中,都应该同样得到相同的保护。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内容和范围,TRIPs协议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但上述规定是在该协议第37条第1款的前提下,才能成就。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为,对从事和提供含有非法复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和含有此类电路的物品的,在获得该物品是不知、也无合理根据应知有关物品中含有非法复制品,不能认为该活动为非法。对上述行为人收悉该布图设计原系非法复制的确切通知后,仍可以就事先库存的物品或预购的物品从事上述活动,但应当支付自由交易合同约定为表准的使用费。TRIPs协议对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中如此明确地规定无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引起我国立法者、执法者的重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保护期分为三种情况:以注册为条件的成员,保护期从注册申请的提交日起,或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不要求注册为条件的成员,保护期不得少于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成员均可将保护期规定为布图设计创作完成起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