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定义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所谓未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该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表述“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以及其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界定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取得并不要求类似登记注册的政府行为,仅为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并为保密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对该信息本身应当具有一定的类似新颖性的“高度”以及该信息的商业价值。所为商业秘密的高度,TRIPs协议界定为: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能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这样该协议将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概括为-个:秘密性、商业价值和采取了保密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概括为4个,即增加了实用性。但在实践中,并不妨碍对商业秘密实施符合协议规定的保护。TRIPs协议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作了界定,即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至少包括违约、泄密及诱使他人泄密的行为,通过第三方以获得未披露过的信息(无论该第三方已知或应知此种获得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制止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二是保护前述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是根据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保护向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提交此种数据,是成员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的条件;在此种数据的原创活动蕴含了相当的努力情况下,对该数据应当保护。对保护公众利益和已对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数据提供了保护的情形作了排除。
第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TRIPs协议专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并对地理标志的概念作了界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识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如果对地理标志的概念作进一步分析,可以将上述规定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此种标志标识出商品的来源地,包括某成员地域或其中的某地区、地方;一部分为该标志代表了某上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而该特征与前一部分的所标示的地域、地区或地方存在一定的联系。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成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商标中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并具有误导公众忽略认明真正来源地的,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二是现实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非真正来源地,并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依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虽然地理标志逐字真实指明商品的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的行为。对第二部分的行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应当提供法律措施保障利害关系人予以阻止。有观点将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手段归结为当事人请求与依职权对侵权商标的处理,而忽略前述协议对第二方面的现时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的救济, [5]是不够准确的。由于酒类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重大利益,因此对葡萄酒与白酒的地理标志,TRIPs协议在第23条作了补充规定。对该条涉及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可以分为3个部分,1.制止以他人的地理标志标示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白酒,即使同时也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使用的翻译文字或伴有某某种、型、式、类,或相同的表达方式。各成员应当为利害关系人提供制止此种行为的法律措施,TRIPs协议在注释中注明此种法律措施可以采用行政程序。2.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包含有或组合有标示该酒的地理标志的某葡萄酒或白酒的商标,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3.对于诸多葡萄酒使用多音字或同形字的地理标志,应当本着对有关生产者平等待遇且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对每一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各成员应当确定将有关同音字或同形字地理标志间区别开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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