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版权及邻接权的保护。TRIPs协议在对版权获得权利的条件和权利的内容中,重申了伯尔尼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这也就是说,伯尔尼公约要求的版权获得的条件范围等世贸组织的成员都应当遵守。在伯尔尼公约中介定了艺术作品的定义,强调了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而不问其表现形式或表现方式如何。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即作者就上述作品享有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并要求这些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否则不受保护。TRIPs对艺术作品及这些作品版权保护的外延作了一定的澄清,更加明确了版权保护的特性:保全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并明确了版权对计算机程序与数据汇编的保护,以及对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出租权的肯定。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权利人至少享有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版权等8项财产权,以及各成员可视具体情况授予作者的“追续”权。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TRIPs协议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作了界定,如要求对表演者的录制及对录制的复制;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其现场表演、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权利的保护;录音制品复制权、出租权的保护;广播电视组织的录制、复制权和广播权的保护等等。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内容违反法律该作品不受保护的条款,不符和TRIPs协议最低保护原则的观点,笔者认为是一种误解。著作权的该项规定符合TRIPs协议不得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如此规定与执法不影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排除了对著作权精神权益的保护。
第四,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TRIPs协议第25条规定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有二,一是独立创作;二是具有新颖性或具有原创性。所谓新颖性或原创性,是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各成员可以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成员没有义务将前述保护延伸到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外观设计。TRIPs协议强调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成员可以选择以版权法或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但要特别保证对纺织品本身关于对成本、检验或公布方面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对外观设计取得保护的机会。 [3]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包括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体现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性复制品的物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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