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定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这样的法律地位,即:享有其他人不能证明自己合法享有的与上述特定利益相关的所有的法律权利。就目前网络游戏的实践情况来看,除游戏运营商在其订立的游戏服务合同中有明确限定之外,任何一个游戏玩家都可以对自己参与游戏过程所积累的虚拟财产实施任意的行为,如抛弃、转让、赠与等。换言之,游戏运营商及其他玩家对虚拟财产不能依法或依约主张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由控制账号密码游戏玩家来享有。而这正说明了虚拟财产权可以成为与所有权一样的最高层次的物权。
四、结语
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毕竟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传统财产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也需要有一定的适应的时间。但我们仍须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当然,基于虚拟财产权的特殊法律属性,传统物权法的保护规则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物权的保护规则也应由实体本位主义向价值本位主义转变。换言之,由于价值形态的财产已经成为个人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物权法在坚持物权基本规则的前提下,不必恪守以物(有体物)为本位的传统观念,而应当适当创新,创造出适应社会发展的物权制度,对虚拟财产权的保护就是我们物权立法应当予以考虑的内容。
【注释】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Dan Hunter and F. Gregory Lastowka:Virtual Property; California Law Review 92th,2004.
《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保护》,载《光明日报》2004年4月21日。
笔者认为,virtual assets和virtual properties这两个措辞的不同似乎首先就可以说明二者内涵的差异。
李宜琛:《民法总论》第174-175页,台湾正中书局1977年版。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410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12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
Dan Hunter and F. Gregory Lastowka:Virtual Property; 92th California Law Review,2004.
荆龙:《虚拟财产面对现实考量》,载中国法院网http://chinacourt.org (2004-2-12)
目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的确定尚无统一的标准,但无论是运营商的官方价格还是玩家间的离线交易价格,都要受游戏程序设计的影响,取决于虚拟财产本身的稀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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