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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的新挑战: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再次,对物的“直接支配”绝不等同于对实物的控制,它的主要含义之一是“支配意志对所要支配的财产利益发生一定的作用”。实践中,无论是上述虚拟财产的转让、赠与或抛弃行为,还是权利保护的主张,都需要有游戏玩家的意志决定,尽管这种意志可能受到由运营商订立的游戏规则的限制。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配合协作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玩家对游戏虚拟财产的“直接支配”,因为“摆上了协商合作的台面,其本身就说明支配意志已起了作用。” [18]
  最后,网络游戏中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也符合对物权的“观念性支配”的发展趋势。我们知道,以所有权为代表的物权,其原本目的在于对物进行现实的支配(自为占有、使用及收益),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物权制度的发展,发生了所有权的中心由“所有”向“利用”的转移。按照日本学者我妻荣在其《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一书中观点就是:所有权最重要的作用已经不是利用物质客体,而是将其作为资本,利用资本获得利益。 [19]这就是对物权的“观念性”的支配,它揭示了物权的本质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虚拟财产权的产生正是这一变化的体现之一。不可否认,网络游戏中的任何一个玩家都无法实现对虚拟财产完全的、自主的支配,但他可以通过行使虚拟财产权继续自己的游戏或者转让、丢弃虚拟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利益追求,包括精神上的娱乐和经济上的收益,从而使物权的功能得以彻底发挥。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属性的财产权,就适用物权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和保护。具体地说,它应当可以被看作是所有权的一种。以下我们可以根据学者依法学上所有权概念的基本逻辑结构而提出的所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20]进行针对性地分析:
  (1)所有权是为保护一种特定的利益而设的,而此种利益本身具有确定的和稳定的客观存在形式,其形式可以是物质形式或者理念形式。而虚拟财产权保护的正是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主张的精神及经济上的价值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以数据化的虚拟财产为表现形式,并且在社会一般观念上尤其是对于虚拟财产的交易观念中,是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物”来对待和处理的。
  (2)所有权是若干可能的权利的集合,它可能包含与其所保护的利益相关的一切形式和内容的法律权利。关于这一点,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游戏玩家对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所主张的权利或利益主要是身心的娱乐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交换价值的实现,而非单纯地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因此,尽管与传统所有权有所差别,但本文前述所主张的虚拟财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已足以实现玩家精神和经济利益追求,符合所有权作为权利集合的条件。
  (3)所有权所包含的权利在效力范围上是对世的。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权恰恰也是排他的:游戏运营商只能依照游戏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游戏地段的服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对游戏数据不能随意删除或修改。对此,韩国的相关立法也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除此之外,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权同样可以排除其他玩家诸如、损坏、复制等非法行为的干涉。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其“法务部”函释中指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可被看作为“动产”构成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盗窃这些数据构成刑事犯罪。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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