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分析来看,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并无多大区别。 [10]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概念是社会性的。因此,某一款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资源要成为财产,还需要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虚拟社区空间。从目前网络游戏所建构的游戏环境来看,通常是以现实世界为模型,玩家之间通过各自支配的虚拟人物进行的意识交流,使得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了特定的联系,也因此使游戏中的虚拟社区无可避免地产生了社会性。 [11]这也说明虚拟世界并不能完全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具备了上述特征的虚拟财产虽然只是存在于一个虚拟的游戏社区,也仍然可以引起现实社会的法律关系的发生,从而导致现实法律调整的必要。
三、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
与物相比,财产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的形式表现出来。换言之,只有在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某种(财产)权利时,主体才拥有某种财产,缺乏了法律上的权利依托,财产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基于虚拟财产所具备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对其实施法律保护也是毋庸置疑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界定虚拟财产所依托的法律权利的属性。由于“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关系” [12],因此笔者认为,对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的探讨,必须首先理顺其作为客体存在的法律关系, [13]并着眼于其本身的法律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虚拟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游戏玩家,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的、包括游戏服务商及其他玩家在内的其他所有不特定的人,他们都负有不得侵害或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无疑,这种权利义务主体关系符合物权的对世性特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网络游戏是由游戏运营商组织开发的、且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处于运营商的直接掌控中的,因此有意见认为,在权利分配中,网络游戏玩家拥有的只是使用权,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应归运营商所有。对此,笔者不能苟同。一方面,虽然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由开发商预先在游戏软件中设定并在游戏过程中由系统产生的,但每一个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努力所能得到的虚拟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是有差异的。也就是说,从虚拟财产的产生来看,它仍然应当被认为是玩家智慧与劳动的结晶,其权利应由玩家享有。另一方面,尽管游戏运营商可以基于与玩家之间的游戏服务合同关系而实际掌控虚拟财产,但这并不说明以虚拟财产为客体所建构的权利就归属于游戏运营商。 [14]况且,由于虚拟财产具有的独立价值,玩家可以完全享有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虚拟财产权。
第二,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无实质载体的虚拟财产。笔者赞同一些学者的观点,认为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凡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的外观,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 [15]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恰恰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并具有一定的价值,虽然这种价值内涵与数据形式是相互分离的,即表明不同虚拟财产存在及差别的数据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只是一堆数据而已”。因此,与那些本身即有着巨大价值的单纯的数字信息(如银行的客户资料等)相比,不同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差异不在于财产名称及功能的不同,而是因为玩家的付出不同;不体现为玩家可以要求的服务不同,而是玩家获得的精神满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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