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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正当化装置的基本构成——关于日本行政程序法中意见陈述程序的考察

  这项规定中的不利益处分之所以可以不适用意见陈述程序,是因为立法者鉴于钱款方面处分的特殊性,即(1)常常发生对多个当事人作出大量的处分;(2)发生争议的事项通过事后争讼程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程序)解决具有合理性;(3)对于在听证程序、辩明程序期间作出的给付,事实上难以在处分之后请求返还,本项对此规定不适用意见陈述程序。(29)
  目前,此处涉及到的金钱的课赋征收问题成为学界等方面对《行政程序法》第13条第2款适用省略争议的重点问题。具体而言,各方对社会保障给付关系的处分不适用辩明程序是否妥当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第五,作出由政令规定的,依照该不利益处分的性质,其所课处的义务内容显著轻微,预先无必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处分之时。
  具体而言,由政令《行政程序法施行令》规定的这类行政处分有两种:(1)接受了根据法令规定由行政厅交付的,证明接收人资格或者地位的文件(证明文件)后,根据法令的规定,为了订正已经交付的证明文件中记载的事项(包括追加事项)行政厅作出命令接收人提交该证明文件的处分,以及替代订正而交付新的证明文件后,行政厅作出命令返还已经交付的证明文件的处分。(2)在提出申报的场合,行政厅根据法令规定就当事人有义务提交的文件,命令当事人按照法令规定的要件作出订正的处分。
  (四)公听会
  《行政程序法》在涉及行政处分的当事人方面,设置了保护权利的程序制度,但对于与行政处分有着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基本上没有设置相关的权利保护程序制度。正是这个方面的问题构成了该法律的一个严重制度缺陷。(30)但是尽管如此,《行政程序法》第10条关于公听会的规定则属于一个例外,或者可以说,第10条是该法律中惟一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程序规定。
  《行政程序法》第10条规定:“应该考虑的利害关系要件属于申请人之外人员的,且该要件是由相应法会所规定的时,根据需要,必须努力以举行公听会以及其他适当的方法设置听取该申请人之外人员的意见的机会”。该条文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厅对听取申请人以外的人员的意见所承担的是努力义务;第二,意见听取的对象限定在法令规定的应该考虑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之内。
  对于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行政法学界一直存在许多不同意见。早在第一次部会案时针对该方案中相同的规定,桥本公亘教授和杉村敏正教授就分别在论文中对此提出了批评。(31)之后,原田尚彦教授针对第三次行革审案中的同类问题指出,该方案规定的行政处分程序完全是建立在以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为理念取向的近代型行政程序观之上的,即只是关注了行政厅与被规制者的对立关系,而没有充分关注利害关系人。由于现代国家和社会中,行政关系已经变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应该给予因规制而利益得到维护的一方陈述意见的机会。(32)此外,对案研究会也提出方案,认为首先行政厅应该有义务听取法令规定的应该考虑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次,除此之外也应努力听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3)
  最为关键的是上述第二个问题,即意见听取的对象的范围问题。有观点认为,由于该条设置的是努力义务,因此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是,同样有学者指出,当行政厅、申请人和其他第三人之间就是否应该适用程序发生见解对立时,如何解释该条文的内容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进而,如果事前在听取意见方面并无障碍,但如果对听取意见的范围认识错误而导致没有实施该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应的措施是否属于违法也会构成令人关注的问题点。有学者指出,如果在事前行政程序中没有听取事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原告适格者的意见时,那么相应的行政处分可能会因此构成违法。(34)其实,自第一次部会案起至《行政程序法》成立为止的各个时期的立法方案中,对这项内容都有许多的讨论。归结而言,积极的观点认为关键在于,如果在撤销之诉中原告适格不拘泥于规定处分要件的用词而是可以通过柔软解释达到扩大法律保护的范围,那么,在解释《行政程序法》第10条时就能够采取同样立场。在司法方面,最高法院在1989年2月17日新泻空港诉讼的终审判决以及1992年9月22日“文殊诉讼”的终审判决中尽管对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依然坚持“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观点,但在解释相关法律内容时已经显示出了这种柔软倾向。
  三、意见陈述程序的过程
  《行政程序法》关于意见陈述程序的过程的规定基本如下:
  (一)听证程序
  1.事前通知
  在听证程序的开始部分设置事前通知的环节,其意义在于行政厅通过履行该项程序规定可以告知行政处分的当事人听证程序的内容,使其能够在听证实施的期日出席听证;其次,事前通知还可以使当事人以及其他程序参加人在听证期日能够有效地陈述意见、提交证据以及进行其他相应的活动。(35)因此,《行政程序法》第15条规定,行政厅在举行听证的期日之前相当的期间内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预定的不利益处分的内容以及作为根据的法令条款、构成不利益处分原因的事实、听证的期日以及地点、主管听证事项的组织和地址等事项。在例外的情况下,行政厅也可以以公告的方式作出上述通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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