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内容
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必须是公平的、公开的”,[12] 公开审判原则的实现状况标志着一国的法治化程度。“法院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悉闻其事”。[13] 在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要交付国民审查,国民有必要知晓参与审判的法官的观点,以作为国民审查的判断资料,少数意见制是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内容。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它内在地衍生出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我国《
宪法》第
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要求审判活动应在公开可视或者能够了解情况之下进行,要求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依法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听得着的方式进行。除法定的不予公开情形外,人民法院负有公开的义务,主动地披露、展示审判的有关情况。经过合议后各法官的最终意见无疑是审判的重要内容,不同意见的公开也是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方面,是审判公开原则的题中之意。法官审理案件时,应依据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独立的判断。[14] 不同意见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官的重要途径,不同意见的公开,能使读到它的当事人以及一般的民众对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信案件是在各位法官非常慎重、考虑周到、充分合议的基础上做出的,从而增强民众的信赖感,树立司法权威。
(三)审判独立原则的题中之意
我国《
宪法》第
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包括法官独立与法院独立两个方面,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院独立离不开法官独立,只有作为个体的法官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才能实现法官的组织——法院的独立。同时,只有确保法院独立,使法院成为相对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的独立政治单位,才能形成强势的法官集合体——法院,从而为法官独立提供有力的支持。但两者又不能完全等同,法官独立具有法院独立所没有的内涵。一般说来,“法官的核心工作是一种个人的工作,即法官以个人的最大努力来决定案件。法院内部的机制必须促进而不是抑制这种个人的作用”。[15]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责任。”(第26条)“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机制。”(第41条)而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并公之于众,是实现法官独立的重要措施。“允许多数观点与不同意见的存在,除了可以多方面改进法律原则的适用技巧的优点外,而且也可以证实司法独立性,特别可以证实智慧、无畏的法官是‘公正无私’的形象。”[16] 少数意见是法官妥协、让步的底限,是法官基于自己的良心、法律理念难以割舍的个人见解,是法官独立的突出标志。没有少数意见制,法官个人独到的真知灼见就难以面世。不同意见制可使法官个人的观点不致被法庭意见所淹没,表示其独立的法律见解和良心,明确裁判的责任。此外,少数意见制具有为判断法官的素质能力、知晓其思考方式提供材料的功能。日本国《
宪法》第
79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在其任命后首次进行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之际,交付国民审查;十年之后,再于首次进行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之际,交付国民审查。日本国民对法官进行国民审查,法官的意见是最便于利用、最有价值的判断材料,少数意见制的运行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民审查制度的实效。在我国,《
法官法》第
7条第(七)项规定:法官“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3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选举或者任免。为了实现人民群众、权力机关对法官的监督、选举、任免活动的实效化,将法官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是一项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