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税收程序上,程序上的正义可以保证实体上正义的实现。由于诚信原则本身只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税法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只有通过税收程序才能转化为行为事实。因此,只有征税机关依法按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按程序纳税,才能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维持这种信任关系。
3、转变征税、纳税观念。一是要树立纳税义务观。首先,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其次,税收的存在,表面上看是政府强制征收行为,实质上是人民的需要,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税务机关应通过广泛深入的税法宣传教育,强化全体公民的纳税义务观和税收法律意识,使“只有纳税与死亡不可避免”的观念深入人心,为诚信纳税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12] 二是要树立征税法治观。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全体税务人员,应当清醒认识自己所肩负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确立牢固的税收法治意识,坚持抓执法,抓服务,抓打击不诚信的偷逃税收的违法者,抓保护诚信纳税的守法者。三是树立用税人民观。税收取之于民,应当用之于民。税款的使用既要合法,也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税款要用在为人民提供公共物品上,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上,用在人民需用的地方;税款使用的结果应能充份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爱护,体现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体现税收促进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职能。
4、信用机制的建立是保障税收诚信的长效机制。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作为一种道德理念,是升华人性的一种思想上的激励。这种理念需要有外化的具体的机制来予以保证和实施。具有劣根性的人只有在完善机制的约束与督促之下才能摈弃人性劣根,达到人性的升华。信用机制实质上就是诚实信用理念的外化机制。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教授就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进行了精辟的阐述,他说:“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使经济交换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取对方真实的信息,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风险,活跃国民经济。”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荣誉感通过各级税务机关推行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观念、纳税申报质量、财务管理水平、发展使用情况、涉税违法违章记录、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定,向社会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为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开设办税绿色通道,使其因诚信而获得信贷、融资、商机和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社会信用度,激发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习惯和荣誉感,减少偷逃税收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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