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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适用原则之诚实信用原则

  (2)利益的驱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市场主体受名利心理的强烈驱使,惟利是图,盲目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以牺牲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为代价,采取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不法行为;更有甚者公然抗税,对执法人员大打出手,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制。据北京“首届中国企业信用论坛”披露:中国一些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11] 利益的驱动不仅作用于市场主体,也作用于执法人员。一些税务干部捞取个人好处以权谋私,或暗箱操作,以税换贿,以贿减税,或收 “人情税”、“关系税”等,造成税负人为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诚信的环境。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擅自对税收政策进行改动,越权减免企业税务以招商引资。严重破坏了我国税法的统一性,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平等竞争,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使政府的诚信度在民众心目中大打折扣。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04年的第四号审计结果公报,公布了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结果显示:部分重点税源大户税收严重流失。其中地方政府越权减免企业税务就是其原因之一。
  (3)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首先是税收法制不健全,诚信原则并未纳入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关税收领域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缺乏对失信者处罚的法律依据。其次,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赋予涉税案件的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以言代法现象,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最后,全社会的信用制度没有建立。一个缺少信用的社会是可怕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保证社会信用机制良好运行的重要手段。信用制度的空白是我国与西方国家最大的差距。没有一套完整的信用制度作保障,不仅税收诚信难以实现,相关的金融,财务诚信等也会是空中楼阁。
  三、在税收领域构建诚信
  如何在税收领域构建诚信?我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考虑:
  1、实体法上,主要是在立法上,应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诚信观念纳入税法的法律理念中。税收这一行为的完成实际上是基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相互信任。这种相互信任就使得双方都有信赖利益。当征、纳双方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或其它相关权益损失时,根据诚信原则,此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将诚实信用原则明定为税法的适用原则之一,适时进行税制的结构性调整,为纳税人诚信纳税提供全面的税法指导和立法依据,首先是程序法的制定应该严谨和完备充分,尽量杜绝税收上违背诚信的行为钻程序法上的漏洞;其次是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素质,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做到依照程序执法,不仅做到合法行政还应做到合理行政,纳税人也应依程序纳税;再次,是完善税务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监督这一事后补救机制,为下一环节行为的事前防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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