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法院将群体纠纷拒之门外已是普遍的现象。比较有影响的有“深圳妇儿感染案”、“上海毛泽东纪念金表案”、“大庆联谊证券赔偿案”。在司法文件方面,除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之外,各地法院也出台了一些“司法消极型”的文件,明确不予受理一些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的群体案件。
2005年4月1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通过群体纠纷的解决建构群体性纠纷的预防、预警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构筑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符合法治目标的社会治理模式,理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渠道。要落实和完善四个机制:一是贯穿法院工作各个环节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二是排查和调处机制;三是应急处置机制;四是责任追究机制。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页。
李响、陆文婷:《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李响、陆文婷:《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江伟等:《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9页。
邵明:《
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页。
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3页。
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编著:《复杂诉讼指南》,郭翔等译,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第186页。
我国司法部于2006年4月19日公布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禁止律师在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笔者认为,律师参与代表人诉讼的积极性会因此受挫。
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兼论律师职业在社会转型期的定位》,《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