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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

  那么,如何在社会责任和获利方面平衡律师的利益诉求呢,或者说如何抑制律师在群体诉讼中的逐利诉求而褒扬其对社会责任的追求?在笔者看来,一方面立法和法院要对无能力筹集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保障,使他们能够追求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律师利用群体诉讼过分逐利而将律师代理费抬得很高。可以考虑的做法是采纳律师代理费的评估制度,即如果败诉方认为代理群体当事人一方的律师的代理费用过高的话,他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以剔除不合理费用。法院在裁决诉讼费用金额时应考虑如下因素:律师代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为尝试解决争议所做工作的繁重程度;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群体纠纷争议的事项对所有当事人的重要性;有关事项的特殊复杂性,或者所提出问题的难度或新颖性;涉及的技巧、努力、专业知识以及责任心;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办理业务或部分业务的地点以及环境等等。在评估程序上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法院对诉讼费用适用较为简单的程序评定,二是在法院设置专门的人员对代理费用进行专门化详细评定。
  从程序利益角度,以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为基点,构建一个由各方诉讼主体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利益诉求机制,并能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提供广泛的诉讼机会的群体诉讼制度是我们的立法理想。在此基础上改革,才会使共同诉讼迈上一个台阶,真正朝着群体诉讼的方向发生积极的转变。因此,在立法上承认、协调代表人诉讼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并在实践中为之创造和疏通多种表达的合法渠道,才是推动代表人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而根本的途径。
  
【注释】斯蒂文·J·伯顿:《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张之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关于两种司法类型,参见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269页。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最近一个有关代表人诉讼的司法解释,是200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虽然这一司法解释以共同诉讼为指向,但实际上是在规范代表人诉讼的运作。不难看出,降低群体纠纷的审级,将更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消化于基层法院,避免群体纠纷对更高层级的法院造成影响是这个司法解释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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