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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

  2.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关于律师代理的规定缺失。群体诉讼中众多当事人的诉求并非总是一致,他们之间达成合意往往是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如和解、撤诉等事项律师需要逐一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诉讼磋商是繁重的工作,而且对律师而言交涉工作的结果往往是费力不讨好。此外,法官对群体诉讼的消极态度,具体还延伸到对代理律师的抵触态度上。有些法官认为律师参与并没有真正的用处,反而因为律师的“挑词架讼”而加剧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大了“案断事了”的难度,在法官潜意识中的拒斥律师的态度当然会挫伤律师参与的积极性。
  3. 群体诉讼中潜伏的方方面面的政治风险也令律师望而却步。例如由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等产生的纠纷,这些问题往往是因新旧体制转换形成的,代理中律师稍微处置不当就有酿成群体事件的可能,政治上的风险抵消了经济诱惑和社会责任。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利而据法力争的精神却势必被阉割,最终作为一种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设置的特殊职业,其存在也就失去了根本的意义。[17] 
  (三)代表人诉讼中律师的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冲突与调和
  律师在群体诉讼中是自尊为“正义的维护者”、“公共利益的代表”,还是自我矮化为“以赚钱为目的的法律技术师”,通过代理群体诉讼而得以营利、赚钱、谋生?这是律师在群体诉讼中难以两全的利益诉求。实现前一个诉求无疑会极大地提升法律制度对普遍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维护能力;民众对律师的满意度会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促进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律师本身在执业中的自我满足感也会增强。[18] 问题是律师如果难以获得丰厚代理费用的话,这一诉求的实现就缺乏一个现实的基础。如果满足律师的后一个诉求,当然会给他们带来切实的收入,其负面效应则是,在逐利心态的驱动下律师也极有困难在群体诉讼中蜕化为一种纯粹的利益共同体。美国律师在集团诉讼中经济利益的极度膨胀即是例证,在那里,胜诉酬金使律师从经济上到心理上都成为诉讼的主导,这给予他们强有力的诱因,使他们按照自己期望的方向去强求和修正当事人的态度和记忆。所以,他们对集团诉讼的改革基点在于防止律师滥用这一制度。[19] 
  律师在群体诉讼中的理想状态应当是,既有参与诉讼协助诉讼解决的内在动力,也有承担社会责任的强烈意识。显然,我国律师在整体上尚难以与这样的理论和社会期待相契合,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第一,绝大多数律师单纯办案,缺乏社会责任感,而不能上升到谋求推进法律进步的层次。群体诉讼中律师的职责、职业的尊严、个人的品质、对社会和个人的改进的诉求无法全面展现出来;第二,律师代理的商业化倾向十分严重,为数不少的律师仅仅把这个职业当作赚钱工具,这降低了社会对这一职业的整体评价。域外群体诉讼实践表明,“(律师的)贪婪,比任何其他因素加起来都更加损害司法、削弱律师的作用、并且使太多的追随者降低到和撒旦差不多的水平。”[20] 第三,律师维护众多当事人的权益的意识不足,在群体诉讼中律师面临的政治压力以及对方强势威胁是经常性的,律师的妥协也是经常出现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律师极有可能成为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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