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徘徊在两种利益之间的律师
应该说,以解决大型纠纷为主旨的群体诉讼在我国的展开一定会给律师开拓新型业务带来新机遇。从职业特性和职业使命角度看,群体诉讼中律师的作用不可低估,他们的专业知识允许自己从多个角度看问题,同时又能在群体诉讼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品质,甚至在其中担任调解人角色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一)律师在代表人诉讼中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律师的作用影响着群体诉讼的程序效果。其在群体诉讼中的积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理性化。律师的介入显著地改变了群体案件的关系结构,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使群体当事人过于激烈的利益表达更加趋于理性,一个业务素质良好的律师会尽力降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敌意和对立的程度,增加谈判与和解的可能性。(2)缓和代表人诉讼中的过度对抗。律师还可能显著地改变代表人诉讼的关系结构。一般来说,当群体纠纷出现时律师往往会缩小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距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数诸多的当事人将法律运用到极限的倾向,相应地增加谈判和解的可能性。(3)推进诉讼进行。律师在群体诉讼中发挥更为广泛和具体的作用,以分担法院的压力。当事人可以首先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登记,开展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律师的参与不仅分担了受诉法院的工作,也使律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还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这种诉讼模式下,需要受诉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的相互支持和配合。
一般的规律是,越是争讼标的额大的群体诉讼,律师的参与率就越高。这可以从三个方面的动力来分析。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在一些特定的群体诉讼(如证券纠纷、重大环境侵权纠纷)中当事人有着强烈而且迫切的诉讼愿望,所以即便律师代理的费用高昂,他们也往往在所不惜,我们可以从近几年来我国的证券群体诉讼中看到这一点。其次,就律师而言,重大的群体诉讼所带来的经济回报是诱人的,尽管很多诉讼律师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协议(胜诉取酬),[16] 全部的收益可能在胜诉后才能最终获得,但对这样既富有业务挑战又充满经济诱惑的案件何乐而不为。再次,群体诉讼往往有着重大的社会影响,往往是当今媒体关注的焦点,律师通过代理这样的案件也可获得不错的声誉,甚至可以获得“公正的代言人”的美誉。
(二)抑制律师利益诉求的因素
当下,既不能将我国代表人诉讼中的律师积极性不高归于律师没有利益诉求,也不能把这种状态归咎于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不重、实现权利的愿望不够迫切等因素,而是在司法制度和诉讼规则层面,存在着很多抑制律师在群体诉讼中发挥作用的因素。在笔者看来,除工作繁重的因素外,代理费收取困难、效益低下、不愿冒政治风险是主要原因。
1. 一般群体诉讼的特点是“少额多量”,诉讼程序复杂,代理工作量繁重,当事人收取代理费用困难,无论在我国的代表人诉讼还是美国的集团诉讼,律师收取代理费和诉讼费都非易事。律师往往是自掏腰包进行先期的诉讼,随着诉讼的推进律师的负担也越发沉重,这种状况挫伤了律师代理这类案件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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