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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下)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54页;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61页。 
   
  曲可伸:《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 
   
  范怀俊译:《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3页。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8页。 
   
  前引20,史尚宽书,第205页。 
   
  前引20,史尚宽书,第80页。 
   
  这里需要提及德国法上出现所谓“相邻共同体关系”理论,将相邻不动产视为一整体,不仅是单单对相邻双方的相互请求权的内容及其利害公平地加以调整,而且尚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积极的协力义务与转换义务”,共同避免或减轻损害。但此理论在法理上尚未找到合适根据,其在德国民法典上的根据是第741条“按其应有部分的共有”,即将相邻共同体视为共有而加以解释,从而得出相邻关系中亦有积极作为义务结论。此理论虽有可采之处,以应社会急需,但显然于法理上尚欠合理的解释。参见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4卷,第288页以下。 
   
  前引22,梁慧星主编书,第164页。 
   
  西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罗马法》1983年版,第146页。 
   
  前引15,陈华彬书,第361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505页。 
   
  苏永钦:《相邻关系在民法上的几个主要问题》,《法学丛刊》1996年第3期。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页。 
   
  见谢鸿飞:《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学》1998年第3期。 
   
   泽井裕:《德国相邻法的基础理论》,载于《法学论集》(关西),9卷5、6号,第616页,转引自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4卷,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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