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所有权限制。所有权限制广义上泛指对所有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所作的限制。所有权本为无限的支配权,可因当事人自愿而受限制,如所有物上设有他物权,自然为所有人所有权限制;抑或法律明定所有权人某情形下不得行使权利,亦为所有权限制,公法上限制为此。
相邻权为法定一不动产对邻人不动产的利用权,换言之,即对邻人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依相邻权定义,相邻权是以不动产相邻为必要而产生的权利或者说所受的限制。然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非以相邻不动产之间为限。一定情况下,亦可能产生为某个人利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必要。如物品因各种原因而至他人土地境内,所有人非进入他人土地不能取回;再如,紧急情况下非进入他人土地不能防免损害的发生。这些都是不动产在利用过程中与他人所发生的法律调整的必要。此种关系非为相邻不动产之间发生,限于相邻权概念的局限性,自然不能为相邻权所包容。所以笔者在这里单列所有权限制一方法,作狭义理解,即指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为个人的利益而明定不动产所有权受一定限制,必须允许他人对不动产进行一定利用,与相邻不动产之间产生的相邻权并列。
意大利民法典第843条第3款:“土地的所有人还应当准许其他人因取回自己偶然失落的物品或逃逸的牲畜而进入自己的土地”,即所有人应允许其他人取回物品;瑞士民法典第700条。德国民法典第904条:“在他人为防止当前的危险而进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临的紧急损害远较因干涉对所有人造成的损害为大时,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对物的干涉”,即紧急情况下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进入土地。瑞士民法典第701条内容相当。另外还有依习惯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进入土地的规定(如瑞士799条),性质相同。
瑞士民法典即严格区分相邻权和所有权限制。“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一节中设第二目“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该目又分五个部分:11一般规定;21出卖土地的限制,规定先买权及买回权等问题;31相邻权,其对象严格限制于相邻不动产之间所生权利义务;41进入他人土地的权利以及为防卫的目的进入他人土地的权利,此内容为所有权因不特定第三人而产生的一系列限制,与因不动产相邻所生相邻权并列;51公法的限制,授权公法、特别法对所有权予以限制。可见瑞士民法对相邻权严格限制于相邻不动产之间所生权利义务,与其他因个人利益而特别规定的所有权限制不相混淆,本文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使用所有权限制这一概念。
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许多不动产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如环境保护法规、城市规划法规、航空法规、军事法规等均可能对不动产所有权予以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的立法着眼点在于国家对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的考虑而对所有权施加的限制。虽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不动产利用与社会、他人的和谐,性质上属于依国家公权力而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当属公法的内容。我们这里只讨论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即法律规范的对象应直接立足于私人权利的调和。所以本文只研究各国民法中直接规定相邻不动产人之间所生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三种,即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与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14]其实质为物权受侵害时,为弥补损失,恢复权利而赋予的救济权。它是基于权利人的物权而独立产生的请求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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