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上)

  以上几点质疑足以说明传统的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存在两个不足。第一,将相邻关系统一界定为一种因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不动产人的权利延伸,对邻人不动产享有支配、利用权,或不动产人的权利限制,不得行使原属己之权利,与相邻关系调整事实不符。如前所述,一定情况可以进入他人土地而不受排除,与己之不动产无关,不能认为是己之不动产权利的延伸;相邻不动产之间危险防免请求本属不动产权利的应有之义,也不能认为是不动产权利的拓展;疆界及标志物的共有规则更谈不上哪一方权利的扩张和限制等等。所以,将相邻关系定义为统一的模式,赋予特定权利义务规则,是与现实生活不符的。当然,对于某些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如袋地通行权、邻地利用权、管道安设权,这些学者们经常引证的权利,还是可以解释的。不动产相邻,产生所有权扩张,而生利用邻地的权利,邻地权利人负有不得排除的义务。这也是相邻关系中最多、最经常出现的情形,笔者后面将专门研究。为了概念的清晰,以下文章用相邻权特指此类相邻关系调整。第二,将相邻关系权利义务模式定义为所有权的扩张与限制,在理论体系上难以自圆其说。所有权可扩张而包括邻人不动产,与所有权以己物为限的物权法基本理论不相容。在权利客体上,虽学者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然终无法加以圆满解释。综上,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现似乎为通论,但在实质上是不科学的,未能揭示相邻关系的本质,尚需我们进一步研究。
  三、相邻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多元性
  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所生关系,纷繁复杂,多种多样,以所有权扩张说定义的相邻关系根本不能包含、解释其中各项内容的性质。笔者分析各国民法典相邻关系具体内容,认为其调整方法大致应归以下四类:
  第一,相邻权。相邻权即赋予相邻一方利用另一方不动产的权利,为典型的相邻关系调整方法,如袋地通行、安设管道、一定界限内不得种植、不得行使越界建筑拆除请求权等。依德国法系所有权扩张说,相邻权实为不动产相邻而法定的所有权的延伸,可以利用邻人不动产,或法定的对所有权的限制,不得行使己所有权部分权能。但在法国体系,此种权利被界定为依法定而生的一种地役权。两解释的权利义务内涵相当,但从物权法理论体系角度理解,哪一个更准确、更科学,尚值得探讨。用所有权扩张说解释相邻权在与所有权概念的衔接、相邻权客体等方面均难以圆满,故笔者倾向于用法定地役权定义,本文后面将专门研究。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于“相邻”特定含义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有学者将相邻理解为毗邻。这种理解过于拘泥于字面含义。现实生活中非毗邻或邻接的不动产之间亦大量发生相邻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如相分离的不动产之间的管道安设、不可量物侵入、公共河道流向、流量等问题,均不以不动产毗邻为限。有学者提出对于“相邻”的理解应进行扩展,“不再仅仅指相毗邻,而包含了毗邻和邻近以及通过某种媒介而产生相邻这三种含义。所谓媒介是指流水、空气等物。”[13]非邻接,但相邻近,不动产之间亦可能产生通风、光照、架设电缆等相邻关系问题,需要设立相邻权法律制度。即便相距甚远,互不相识,互不往来,但由于一定的物质媒介,如空气的流通、雨带的迁移、水流的延续等均可能使原本不相关联的不动产之间发生相邻权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应对相邻作广义理解,凡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或因毗邻或因邻近,或因媒介,而产生的一不动产与另一不动产之间有相互利用之必要,均可视为相邻,成立相邻权法律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