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各国都普遍规定的疆界划分、标志物设置,疆界上树木、界墙的归属等问题,[7]一般都适用共有规则,相邻方均有共同设置疆界的义务,标志物及附属物按共有物规则处理,性质明显为共有物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与所有权扩展根本不相关。
第二,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是否和物权法概念体系相吻合,似仍有疑问。所有权,众所周知乃任意支配自己物的权利,于一定范围内可随意支配物,但当以自己物的范围为界,超出己之物即无所有权,更无役使、利用之权。如系合法使用他人物,当基于意定或法定之对他人物所享有的他物权,绝不可能是因己之所有权而享有对他人物的利用、役使权利。否则,即和所有权概念相矛盾、冲突。不动产相邻特殊性,自然生各种为自己不动产利益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必需。依相邻关系所的权扩张说,此权利为己之所有权内容,己方不动产所有权中当然包括了对邻人不动产的利用支配权,所有权的外延已经逾出己之物而包含邻人的不动产。所有权扩张说的这种解释使确定的所有权概念发生混淆,所有权的保护范围也难以明确。民法学是讲逻辑的,要求概念的一致性,推理的严密性。所有权概念为物权法的基础概念,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学说已有定论,概念清晰明确。但就相邻关系而言,所有权概念中却包含了可以利用他人物的权利,此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理论上也是不严谨的。
第三,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可否准确解释相邻关系的客体,尚需探讨。相邻关系即是一种法律关系,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有其权利客体。对于相邻关系的客体,学者们在坚持所有权扩张说同时,提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8]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解释都不能在所有权扩张说的理论框架内合理解释其客体问题。
第一种观点,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作为抑或不作为,实质上应是权利人享有权利之后,所能为的行为,属于权利行使行为。而权利客体应是权利行使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这两概念是完全不相关的。
第二种观点,不动产相邻关系权利义务的行使必然涉及到不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但具体界定上,是相邻权利人的不动产,还是相邻义务人的不动产?如是权利人的不动产,依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权利人实际上已经对自己不动产享有了可以完全任意支配的所有权,又何必再多一个对自己不动产的附加权利,实践中无必要,理论上与所有权性质也不一致。如是义务人的不动产,依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此权利为所有权的延伸,所有权的一部分,这样权利人的所有权经延伸后,实际上就包括了他人不动产,换言之,即所有权人可对他人不动产行使所有权,理论上这同样无法成立。
第三种观点,以行使不动产所体现的利益作为相邻关系的客体,现在似为通说。[9]“从哲学意义上说,利益并不是主体或客体相互独立的实体范畴,而是一个主客体的关系范围。它表示……客体以自己的属性满足了主体的需要,肯定了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而客体指“主体需要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外在于主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可概称为满足需要的资源。”[10]由此可见,利益与客体当属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如相邻关系的客体是利益,则权利人行使权利,作用于客体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利益,利益既业已存在,又何必再去追求、创造。相邻关系客体利益说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11]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多种多样,有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亦有人格利益之说,但此实际上是指人格的诸多组成要素,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12]其实仍为客观存在的实体,并非什么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而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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