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税收公平原则指引课税所得范围的规定。我国现有的课税范围规定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更加公平,课税所得范围应当扩大。我们将来可以参考美国的规定,采取“反列举”的办法,即没有列举为不征税的项目都要征税。而在先阶段从保持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出发,可以先调整和增加应税所得项目,逐步扩大税基。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到位,
个人所得税法可以考虑将当前可转化为现金利益的福利性收入列入课税项目[11]。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增加“资本利得”和“附加福利”两个应税所得项目。资本利得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所得项目。世界上大多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都对资本利得课税。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将资本利得纳入课税范围可以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12]。目前我国对投资人的股票交易所得只征收印花税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性质的资本利得税,这对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劳动收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我们需要用税收公平原则指引我们课税所得的规定。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修改的地方是很多的,修改后期待的修改也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从很多的角度探讨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也可以从很多的角度探讨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期待的修改。比如我们可以税收法定主义的角度出发,可以从税收效率原则的角度出发,也可以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出于现阶段贫富差距如此巨大,出于本次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关注是如此之小,出于人们对
个人所得税法收入调节功能的期望是如此之高。因此,本文仅仅选取了税收公平原则的视角对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期待的修改做了上面的叙说。
从上面叙说的文字里我们得出,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公平原则的审视下缺陷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就是税制模式的不公平,扣除规则的不公平,对特殊群体的税收优惠不公平,课税范围规定得不公平。我们应当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对上面多方面的不完善进行制度上的修正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