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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期待的修改——税收公平原则视野下的个人所得税法

  三、修改后期待的修改——用税收公平原则作指引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四个方面的缺陷共同的特点就是没有很好地把握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能力,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下去还会发现许多其他类似的制度缺陷。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引下进行我们的税收法律实践。没有统一的精神做指引就会在具体的具体设计上漏洞百出。我们这一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只是在两个很小的制度设计上进行了改进[9]。并没有在个人所得税法基本精神和原则方面进行革命性的变化。收入调节的功能依然得不到很好的发挥。详细分析之,对于月薪2000元、5000元、10000 元的人士而言,他们分别会每个月少交税75 元、120元、160元。低收入者减轻的幅度并不明显,高收入者的负担也随着税改减轻而不是加重。据全国人大听证会上所列举的数据,2004年,50%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506元,全国城镇平均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支出每月为1177元,再加上非消费支出,这意味着,对大部分家庭来说,维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以上部分的收入都要纳税。起征点的小幅调整既没有显著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也不能真正实现累进税率,对纳税人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中低收入者并不领情,高收入者仍可轻松避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面对贫富差距的现实是“涛声依旧”。当然,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法对贫富差距的改变是有限的,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初次分配。但是,我们完全可以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收入调节方面连起码的作用也没有发挥。其原因就是我们这次的修改没有以税收公平原则为指引,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没有在我们的行动中得到全方位的贯彻。
  有缺陷的东西就需要完善,有缺陷的个人所得税法期待着修改后的修改。在修改后的修改过程里,我们应当把眼光的着重点落在精神的贯彻而不仅是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意念支配行为,精神指导行动。当然这样的话语并不构成对现有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任何批评,只是在此完善基础上提出的新的完善。当我们用税收公平原则指引我们的行为时,我们会对所有的有违背公平原则的制度和规则进行发现和改进,而不是对某一方面的改进和完善。就如同用强光照亮空旷的黑暗一样,不再会存在某一部分的黑暗。
  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开展我们修改后的修改工作,需要注意的是精神和理念的坚持和贯彻以及制度的全方位改进,而不是一二三四的指点。但出于与上文文字上的对应,也出于事情本来也有轻重缓急之分,因此我们还是提示性地列举几项做为需要关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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