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期待的修改——税收公平原则视野下的个人所得税法
伍玉联
【全文】
一、
个人所得税法的作用与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
第一方面的作用又称为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职能。是指国家为满足其管理国家的需要,利用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承担的筹集财政收入的任务。这样一种职能或者说作用是所有税收本来的意义和作用,个人所得税也是如此,这种作用是
个人所得税法最为原初的意义。在早期,各国个人所得税几乎都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筹措战争经费而开征。在
个人所得税法诞生(1799年)的英国,就是因为筹措英法战争所需经费开征了个人所得税,战争期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财政收入的20%;一战期间,个税收入曾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83%;二战期间,个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了40%。在美国,也是在南北战争期间需要筹集军费于1862年开征个人所得税,4年后个税收入占到了联邦全部税收收入的25%;一战期间,美国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直线上升,最高时达到了60%;二战期间,个税的调整使美国的税制结构发生了很大改变,1944年个税占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己上升到45%。在西方其他发达国家,个税也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1990年的数据为准,澳大利亚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达45%、加拿大40%、丹麦53%、芬兰48 %、新西兰47%、瑞典37%、瑞士34%[1]。从其最初产生的背景和后来发展的进程来看,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功能就是为满足国家行使其职能需要而组织财政收入。
第二方面即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的作用又称为经济职能。是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市场经济的规律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由于赚取收入的能力和占有财产的情况各有不同,会出现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过大的现象。贫富差距的过大发展不但会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也会破坏市场本来应该具有的市场秩序,从而造成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国家作为宏观调控的操纵者就有必要对社会的贫富差距进行必要的干预。在诸多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中,
个人所得税法就是其中的一种。
个人所得税法这方面作用的实现就是税收公平原则精神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