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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治在法治文明中的位置

  不仅如此,在现代经济下,从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国家不仅仅要提供传统的公共产品,还要提供一种特别的公共产品,那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公共产品。刘剑文老师就说,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对于私人生活必需而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必须由国家(政府)来提供,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便是公共财政,而税收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10]。
  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公共产品是法治文明的不可缺少物质载体,从而,税收就是法治文明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税收就没有法治文明。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将其概括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在现代经济条件和现代政治环境下,由于出现了民主的进一步化和经济上的市场失灵,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是朝对价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和现代经济里,我们更加可以说,税收就是文明的对价,更是法治文明的对价,税收就是法治文明的物质基础。
  (二)、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税收法治与法治文明的关系
  在政治哲学的角度,根据古典政治哲学的观点,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就是人民让度一部分自有的权利交给国家,国家接受这些让度来的权利用来形式国家职能,为公民提供必要的保护,为公民的正常生活创造条件。在公民让渡的这些权利里,有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人身生命权的让渡构成国家执行死刑的基础,人身自由权的让渡构成国家行使刑事徒刑权和行政拘留权的基础,个人经济主体经济自由权的让渡构成国家行使经济规制和经济调控权的基础。而财产权却构成国家开展一切活动的基础,没有财产权的让渡,国家就不会有经济基础去行使任何职能。公民财产权的让渡有多种形式,如罚款、罚金、税收等等,在这些财产让渡的形式里,税收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形式。税收构成国家一切活动开展的最主要的经济基础。
  孟德斯鸠说:“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11]。”洛克也指出,“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税赋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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